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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事局、科技局、财政局2001年6月25日颁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由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两部分组成。
    
    市人事局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及财务监督。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职能机构,负责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主要用于:
    
    (一)建立、完善市留学生创业园;
    
    (二)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三)出国留学人员评奖活动所需费用;
    
    (四)建立、维护以及管理深圳出国留学人才信息网站;
    
    (五)开展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工作所需费用;
    
    (六)其它有关留学人员的管理费用。
    
    第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主要用于:
    
    (一)出国留学人员在深圳市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
    
    (二)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深圳市实施转化项目;
    
    (三)对出国留学人员产业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四)其它有关留学生创办企业的管理费用。
    
    从事科研工作的,其研究课题经市科技局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可获得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0-15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已获得市引智办出具“资格审查证明”的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前期费用补贴:
    
    (一)其项目通过专家论证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或所办企业已入驻市留学生创业园孵化;
    
    (二)短期来深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第六条 已获得市引智办出具“资格审查证明”的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的,应当以本人名义注册的独资企业;或出国留学人员本人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的股份(含技术股)至少为30万股,或所占比例至少为15%。
    
    第七条 对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扶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公开告示制度和项目、课题跟踪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工作由市引智办负责,并常年受理申请。
    
    申请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需填写申请表格(一式三份),并提交申请表格所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市引智办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评审,提出建议补贴项目清单,经市人事局同意后,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意见,然后下达文件。市财政局根据文件拨付经费。
    
    其它有关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使用,由市人事局决定,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九条 申请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并常年受理申请。
    
    申请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的出国留学人员应到市科技局办文窗口领取《深圳市科技计划申请材料》(注明申请留学生创业资金)。市科技局根据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对受理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建议资助项目清单,征求市人事局、财政局意见,然后下达文件。市财政局根据文件拨付经费。
    
    第十条 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采取无偿资助形式,补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市财政部门根据文件所列的补贴项目清单,将补贴金一次性拨到市引智办开设的支出帐户上,享受补贴的留学人员按季到市引智办签领。
    
    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税收问题,应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无偿使用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的,企业应当按无偿资助金额的50%匹配资金(不包括获科研启动经费10-15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及企业获得无偿扶持所需的1:0.5配套资金)采取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统一为企业开设专户。项目资金采取封闭式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产生的效益按项目单独设帐核算。项目资金部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用于项目研制和开发所必需的设备购置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差旅费及项目研发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项目资金采取分批拨付。
    
    企业收到项目资金的帐务处理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帐款。在项目完成后,对于无偿的财政资金,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作核销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或挪用资金的,经查实,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后续资金,并追回已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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