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有关规定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其出国前,由国内选派单位明确出国留学任务及期限。少数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确因业务需要,需延长在国外的留学期限,应经过批准,但在延长留学期限内,不能改变留学身份。延长留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2、要求延长留学期限在半年或半年以内者,须提前1个月由本人持国内派出单位同意信件,并附国外留学所在单位或导师的信件和资助证明,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由使,领馆审批, 3、要求延长留学期限在半年以上者,其审批办法是: (1)申请人必须提前3个月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填写“延长留学期限申请表”(简称“JW104表”),并附国外留学所在单位或导师的信件和资助证明; (2)“JW104表”由使、领馆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给申请人的国内派出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 (3)上述主管部门应在收到“JW104表”后两个月内,经征求派出单位意见后作出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函(电)告中国驻外使、领馆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4)“JW104表”自使、领馆寄出后的3个月后得不到答复的,该项延长留学期限的申请,由使、领馆审定。 4、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获准延长留学期限内的国外费用均应自行解决。对原定由国家提供回国旅费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旅费从所得国外资助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使、领馆根据我在当地公费留学人员生活费标准核算后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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