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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的公派研究生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办法

    
    1、申请者必须在获得博士学位半年前向所在国我使、领馆提出申请,并填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申请表”。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JW105表”由使、领馆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给申请人国内派出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主管部门。
    
    2、国内派出单位收到申请后,须在三个月以内组织有关学科的专家、教授评议,提出意见,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函(电)告我驻外使、领馆,再由我驻外使、领馆通知申请者。三个月内得不到派出单位答复的,即由我驻外使、领馆审定。
    
    3、申请者联系要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单位,并收到聘请书后,本人应将从事“博士后”研究方向或实习业务范围、单位和期限等报告国内派出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其研究课题或实习的业务范围与原申请批复不符的,应重新报请审批。
    
    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所需一切费用,包括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结束后的回国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要求转到第三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一般应先回国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需要由国外直接转第三国的,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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