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厅、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2003年2月20日发布)
为大力引进海外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加快实施科教兴赣战略步伐,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引进留学人才工作
(一)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奋斗目标,人才是关键。要围绕加快江西发展的大局,抓住新世纪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的有利时机,大力引进各类高科技、复合型、紧缺型的留学人才来赣施展才华,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二)留学人才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在国外获得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仍在国外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等单位进修、工作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
引进高层次留学人才的重点对象是: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拥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并属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项目的人员;熟悉国际规则的高级营销、投资融资者;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所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紧缺专业领域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
(三)各级政府要把引进留学人才作为实施科教兴赣战略的重要内容。政府领导要亲自抓,逐级落实责任,不断完善政策。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制定并实施引进留学人才的规划,加强对留学人才的资格认定和宏观管理,建立留学人才信息库,创建留学人员网络窗口
。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为留学人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鼓励留学人才以多种方式为赣服务
(四)引进留学人才应遵循市场配置、出入自由、人尽其才的原则。要着力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人才引进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
(五)鼓励留学人才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来赣工作或短期服务。留学人才可以技术、资金、实物等出资创办或入股各类经济实体,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科研机构和经济实体;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到省内企事业单位或本省驻海外企业、机构任职或兼职;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等。
(六)通过公开招聘等形式,聘用符合条件的优秀留学人才担任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领导职务;聘任优秀留学人才担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顾问或咨询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录用符合条件的优秀留学人才担任国家公务员。
三、建立引进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
(七)引进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计划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留学人才凭用人单位证明或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向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申请《江西省海外人才证》(由省人事部门统一印制、颁发);其中对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才,按国家规定发给《外国专家证》。留学人才凭上述证件用作身份证明,并享受相关待遇。
(八)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才要求取得我省常住户口的,凭《江西省海外人才证》,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外籍留学人才及随行的外籍直系亲属凭《外国专家证》及其他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居留证》;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根据其本人意愿,经批准获取在华永久居留资格。
(九)外籍留学人才因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常住或定居的外籍留学人才(包括配偶、子女),根据其需要,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给予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留学人才,根据其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至5年,每次停留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在赣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对外籍留学人才中的高级管理和科技人才,可给予持永久居留证件者免签证入境等优惠待遇。
(十)留学人才的直系亲属按有关规定随迁在赣落户,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对随迁的属农业户口的国内直系亲属,准予在落户地办理城镇户口;对随迁的配偶和子女的就业、入托、上学等问题,当地政府要妥善安排;随迁子女在本省参加中考,在录取时加10分;参加高考并报省内院校的,在录取时加20分。
四、从优确定海外留学人才的待遇
(十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工资,除高定2-3个职务工资档次外,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当其工资5-10倍的职务(岗位)津贴;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的留学人才的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才协商确定;在其它单位工作的留学人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从优确定。在省内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或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连续3年在企业当年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报酬。
(十二)留学人才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人事(职称)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在国外未取得与国内相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资历限制,由人事(职称)部门参照同类人员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上述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
(十三)留学人才来赣工作后的工龄,可与本人出国前工龄,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年限及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留学人才配偶来赣工作后的工龄,可与本人出国前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长期在赣工作的留学人才所在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十四)留学人才来赣定居,用人单位应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费并提供相对较好的住房条件;允许留学人才租用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留学人才可凭《江西省海外人才证》按规定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外籍留学人才可凭《外国专家证》购买涉外销售的商品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五)对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属我省急需的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用人单位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科研经费,并一次性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住房补贴;属我省急需的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用人单位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科研经费,并一次性给予不少于3万元的住房补贴。对长期在赣工作的留学人才,在国外有直系亲属的,可安排三个月以内的探亲假期。
五、努力营造海外留学人才创业的良好环境
(十六)留学人才持外国护照或国外长期居留证在赣创办的独资、合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十七)留学人才来赣从事高新技术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的,当地政府给予必要的资助,帮助解决投资立项、土地征用等实际问题。
(十八)留学人才在赣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由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申请费补助。发明专利可视同科技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属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后,从所得税后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十九)留学人才科技成果转让后,单位应从技术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益中提取不少于30%的比例作为其报酬;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从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内从受益单位税后净收益中提取不少于5%的比例作为报酬。留学人才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经投资各方约定,留学人才也可享有较高的股东权益。留学人才通过科研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获重大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税后净收益中提起不少于20%的比例作为报酬;在国内外成功推销江西产品,由受益单位从税后净收益中提取不少于5%的比例作为报酬;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由受益单位给予一定的报酬;经个人开辟渠道引进国外项目的,受益单位在获利中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报酬。
(二十)对入驻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减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以服务为宗旨,建立高新技术孵化器,为入驻的留学人才创业提供商务、公用、政策咨询、融资等配套服务。
(二十一)用人单位应为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配备必要的助手和科研设施,允许他们从国外自带助手。
(二十二)对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才,可按规定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优先参与省杰出专家的评选。符合"江西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选拔培养条件的,可列为人选;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二十三)对来赣留学人才的合法收入及其他权益,依法给予保护和保密。
(二十四)本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