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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民〕复〔1990〕12号 1990年8月28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拘束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
    
    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 承认其拘束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拘束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资料来源: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办公室法案室《侨务法律法规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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