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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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接受外侨遗赠法律程序问题的批复

    
    1989年6月12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民复字第13号函关于中国公民宁俊华申请接受苏侨比斯阔·维克托尔·帕夫洛维奇遗赠案件的请示,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04次会议讨论认为,可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告比斯阔的遗产
    
    代管部门,比斯阔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赠 给宁俊华、李成海,符合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宁、李2人领受遗赠财产的请求应予允许。如经告知,遗产代管部门仍阻碍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宁俊华、李成海则可以遗产代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资料来源: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办公室法案室《侨务法律法规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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