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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国外莆田籍流浪三年思家心切 回国自首

2017年08月02日 17:05   来源:湄洲日报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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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李某某因侵吞集体财产潜逃至印尼,在国外的日子感觉像生活在“地狱”,最终在与司法机关取得联系后自愿回国,投案自首。踏上国土的那一刻,他如释重负。

  2007年8月,(莆田)涵江区江口镇三个村联合在该镇开发建设某骨灰堂及公墓区,并联合成立“某公墓管理处”。在某骨灰堂及公墓区建设过程中,李某某与同案人商量,利用审批发放公墓区施工资金的职务便利,以承建墓地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空白收据套取工程款10万元,作为工作“辛苦费”,并告知该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由陈某将10万元领取后交由李某某。李某某将其中6万元据为己有。

  2014年6月13日案发,李某某逃往印尼。背景离乡独自生活,一方面忍受着对家乡、亲人的强烈思念,一方面因为没有合法身份必须从事繁重的劳作打黑工,精神和身体状况受到了严重损害。在得知家中老母亲病重、儿子学习成绩不好后,思乡心切的李某某决定联系旧友王律师,向他咨询是否可以回国投案。王律师告诉他,国家现有“猎狐”行动,对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回国到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而后,李某某决定听从王律师的建议,委托王律师帮助其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2017年5月21日,李某某到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自动投案。

  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在担任涵江区江口镇某村聘用干部、某公墓管理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集体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职务侵占犯罪中,李某某与同案人共同商议、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其已退出个人分得的违法所得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所退交违法所得款6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方薇 朱莉莉)

【责任编辑:李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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