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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原人大代表林庆财涉嫌诬告陷害案开庭

2017年12月15日 11:36   来源:澎湃新闻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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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侨网12月14日,林庆财涉诬告陷害案在仙游法院开庭。澎湃新闻 王选辉 实习生 黄玉璐 图
    12月14日,林庆财涉诬告陷害案在仙游法院开庭。澎湃新闻 王选辉 实习生 黄玉璐 图

  原标题:莆田原人大代表林庆财涉嫌诬告陷害案开庭:当庭认罪请求轻判

  12月14日,备受关注的福建莆田市原人大代表、红木商人林庆财涉嫌诬告陷害一案,在仙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3年2月,林庆财与另一红木商人徐加珍等人串通竞买,在此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林庆财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遭敲诈勒索,之后徐加珍被羁押58天。福建省委巡视组介入后,徐加珍案得到纠正,仙游警方撤案。同时,莆田市公安局对林庆财涉嫌诬告陷害立案侦查。

  澎湃新闻报道后,莆田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许可公安局依法对林庆财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随后林投案。

  检方指控,被告人林庆财谎称徐加珍敲诈勒索,捏造敲诈勒索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致徐加珍被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林庆财当庭承认罪行。其辩护律师称,林庆财对徐加珍的行为有“误会”,并称其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被害人徐加珍及其代理律师则认为,林庆财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应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天约17时30分,庭审结束,主审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串通竞买却告人敲诈

  庭审当天,被取保候审的林庆财身着黑色西装进入法庭。

  仙游县检察院起诉书中称,2013年2月26日晚,林庆财、徐加珍等四人在林庆财处商定,徐加珍与他人放弃竞买仙游县工艺产业园工业项目“XG挂-2013-5号”及“XG挂-2013-6号”地块,由林庆财等人分别以底价竞买两块地,事后支付徐加珍50万元作为补偿。

  2013年2月27日上午,因他人先前报价行为,被告人林庆财只得加价一次10万元竞得6号地,并误认为加价是徐加珍导致的,便只转账40万元给徐加珍,二人因此产生纠纷。

  2013年3月1日,徐加珍及妻子陈丽梅与林庆财在大家之家公司办公楼发生争执,互殴致伤,并致林庆财财物损毁。

  起诉书显示,4天后,林庆财在递交给时任仙游县领导的控告材料中,谎称徐加珍夫妇敲诈勒索40万元,并在2013年3月12日仙游县公安局受理控告时称,徐加珍夫妇多次以混社会相威胁索要财物。林庆财因不想惹麻烦汇款40万元后,徐家夫妇又索要10万元。

  同年3月19日,仙游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徐加珍立案侦查。徐加珍否认敲诈勒索,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徐加珍被批准逮捕。

  直至2013年4月26日,林庆财承认串通竞买的事实,并称40万元是作为补偿支付的,但他认为徐加珍上门索要10万元是敲诈勒索。2013年5月6日,徐加珍承认串通竞买的事实,并于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2014年5月9日,公安机关解除对徐加珍取保候审。2015年5月19日,莆田市公安局对林庆财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2016年11月25日,林庆财投案。

  检方指认为,被告人林庆财明知其系自愿支付40万元而捏造敲诈勒索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致他人被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庭认罪,请求轻判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主审法官询问被告人“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林庆财轻声回答“认罪”,无过多辩解。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林庆财进行发问,辩护律师也没有对其发问。在检方举证环节,林庆财与辩护律师对检方的证据均没有意见。

  上午,被害人徐加珍及其代理律师对公诉人证据发表意见时,林庆财并无过多反应。在下午的庭审中,被害人表达对检方证据的意见,坐在被告席上的林庆财多次抬头看着徐加珍,并不时摇头。

  徐加珍举证并控诉他的诬告陷害行为对自己及家人造成严重的名誉、经济及精神伤害,还制造假证据,林庆财当庭反驳:“我做企业的,哪有时间天天追着你们诬告陷害?”

  法庭辩论中,林庆财又提出,2013年3月1日事发当天,是徐加珍夫妇上门索要10万元,还砸坏了他办公楼的物品,无理取闹,他才报案并认为徐家夫妻是敲诈勒索。林庆财还称徐加珍夫妇对其造成财产损失,并影响了他的声誉。

  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说,林庆财虽已认罪,但徐家夫妇当时上门索要10万元,林庆财误以为是“敲诈勒索”。同时,徐加珍的确收到了40万元的非法所得,徐家夫妇毁坏财物、互殴致伤也是事实。此外,林庆财在2016年11月25日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希望法院能酌情考虑,从轻判罚。

  被免去人大代表后才投案,是否属于自首?

  庭上,被害人徐加珍质疑检察院适用的法律条款有误,并认为林庆财涉嫌的诬告陷害不仅“罪加一等”,还涉嫌串通投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行贿或诈骗罪,应数罪并罚。但检察院却仅以诬告陷害罪起诉,明显漏罪。他在庭上补充了新的证据。

  徐加珍质疑称,林庆财的诬告陷害导致其被刑事追究和国家赔偿,属于后果特别严重,而非检方一句“情节严重”可带过。

  面对被害人提出的“徐加珍被追究刑事责任,遭羁押58天,导致国家赔偿”的说法,林庆财辩护律师称,徐加珍被羁押58天是由于自己没有及时说出串通竞标的事实而延误的。

  “五年来,林庆财没有说过一次‘对不起’!”在被害人徐加珍看来,林庆财虽然认罪,但“根本没有真心悔罪”。

  对于林庆财投案是否属于自首情节,徐加珍和林庆财两方也存在争议。

  2015年5月19日,林庆财被立案侦查。莆田市公安局立案3天后就向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了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请示。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莆田市人大常委会否决了该请示,称“倾向于立足调解,争取息访息诉以及对林庆财代表暂不宜采取强制措施”。因此案件拖了一年多无法继续进行。

  澎湃新闻刊发报道不到一个月——2016年11月25日,莆田市六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市公安局依法对市六届人大代表林庆财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时隔一年多被免去人大代表之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算不上投案自首。”徐加珍认为。

  当天约17时30分,庭审结束,主审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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