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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涉侨政策法规条文

2015年11月25日 16:21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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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涉侨政策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3、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2009年4月)

  4、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3年6月)

  地方法规:

  1、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2015年)

  2、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2015年)

  3、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2015年修订)

  4、苏州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2013年)

  5、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6、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2006年)

  各省、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有关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九条规定:“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七条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8.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国内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10. 200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规定:“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可以是中国护照。”

  11. 2009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聘雇华侨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持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编辑:李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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