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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契约华工的合同 五条证明合约的不平等性

2016年07月05日 15:2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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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张香的条约来看,共有六条华工应该履行的义务,九条公司代办人对于华工的承诺。从内容上看有着不少陷阱。看似每月4元,8年的合同又有何猫腻?对此,陈汉初进行逐条解读。

张香的《合同》。 许端阳 摄
张香的《合同》。 许端阳 摄

  在六条华工应尽的义务中,第一条写着“如本行将合同转交别行之人,我亦应允听从别人使令”的字样,这是用合同明文规定了这些契约华工可以被转卖。

  第二条提到“雇工以8年为期,自到古巴,本人身上无病,即于做工之日起计年限。若身有病,不能作工,自当身愈八日后起计”,起计日期的计算暗藏算计,不够合理。

  第三条“所有城内城外,无论何工,悉皆听从指挥”,没有规定工作强度与义务,可以将这些华工当牛做马。

  第四条虽然规定了礼拜日期为停工之日,可是又有“若在家中使唤,即礼拜日亦要做东家之工,要照该处规矩而行”的字样,可以说休息日或许也要干活,而且没有加班费。

  第五条“每日作工之时不得逾十二点钟之外。但其工作若为家务、庄中之事,不论何事,听从而作”每天工作时间要达到12小时之多,而且事主可以随意加班加点。

  在公司代办人对华工的承诺中,有“每日食用发给咸肉八两,另杂项食物二磅半,均系好肉、可养人之物”的食物规定,但是这里面的“可养人之物”字样,是对华工的人格轻蔑。

  而当华工生病时,虽然规定了“事主务必送入医院,令医生看病,病愈方止”,但是也有“其病若系由作工而致,并非自作之孽,事主仍不得将工银扣除”的约定,对于这个“自作之孽”,华工往往有口难辩,雇主有着很大的操作空间。

  虽然说合同期满“自出使费,迁出古巴埠”,但也有“如再在古巴住留,今惟依合同,仍作旧业”,如果学工艺要师傅担保,做雇工要事主担保,但是华工作为廉价劳力,往往因为不识字而只能受事主摆布。(许端阳)

【编辑:齐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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