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侨网消息:据美国《明报》报道,金融海啸令不少金融投资者损手之际,当中可能涉及人为因素。投资人因股票经纪花言巧语游说,以及股票经纪有侵权渎职等行为,造成投资者惨痛损失的实例并不鲜见。纽约法律学校的证券纠纷仲裁服务中心专家指出,经纪人最常见的4种侵权方式为:合适性、频繁交易、未经授权交易及虚假陈述、遗漏。
纽约法律学校的证券纠纷仲裁服务中心是由一群学生在前执业律师法律教授的带领下组成,目标是保护投资者不受他们的证券经纪人及(或)其所属经纪公司的侵权行为所伤害。该组教授及律师代表11月15日联袂到联成公所举办讲座,呼吁投资人士不要轻信经纪的游说,草率作出投资决定导致重大损失,并详细讲解了经纪易误导投资者甚至出现违规侵权的行为。
经纪人最常见的4种侵权方式
经纪人最常见的4种侵权方式包括:合适性、频繁交易、未经授权交易及虚假陈述、遗漏。
“合适性”是经纪必须了解投资者的财物现状、需求、目标,抗风险能力,以便给投资者推荐合适的投资方式,常见的不合适性包括经纪没有让投资者清楚了解产品及风险。经纪在了解投资者抗风险能力的前提下还向投资者推荐无法承担风险的产品。若经纪的建议与投资者情况不符可投诉其不合适性。
“频繁交易”指经纪不停地买进卖出投资者的产品,因每笔交易经纪均收取佣金,因此,有些经纪为了多赚更多佣金故作频繁交易,是侵犯投资者利益。
“未经授权”交易指经纪对客户没有授权的账户进行交易时,事前未得到客户的书面或口头许可,事后客户提出异议并要求其改正,这项侵权行为,投资者要特别注意,若经纪事先未得到许可交易,事后投资者没有采取行动要求其纠正,法律就会认定经纪没有侵权。
“虚假陈述”指经纪把错误的信息告诉投资者,投资者按这个信息作出决定;遗漏的意思是经纪事先了解投资者依赖他提供的信息,但没有告诉投资者产品的风险或其它信息。
处理投诉经纪虚假陈述侵权时,要特别留意两点,第一是必要有证据证明投资者行为由经纪虚假陈述所引起。第二是必须进行了交易后受损,若没有成交而仅是账面受损是无法投诉经纪的。
专业人士提醒投资人要保持头脑清醒,不要过于信赖经纪的片面之言,另外还应详查欲雇用的经纪人是否具有合法执照、以致投设及执照是否曾被吊销、专业背景等纪录。
另外,在开户时要如实填写个人资料,不要因为经纪问到一些很个人的问题而认为被冒犯。经纪人要非常了解客户经济状况,才能为客户找到合适的产品。开户后更要仔细阅读经纪寄来的所有数据等讯息。月结单及确认交易信一定要详看,发觉经纪有不恰当的投资行为一定要马上指出或向其上司要求纠正。
由于投资者与经纪之间是合约关系,开户文件即为合同,合约内必会有一条仲裁条款,两者一旦发生纠纷,法律规定应找仲裁机构或律师,并非由政府部门负责。状告经纪侵权行为的诉讼有效期为6年。(黄维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