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实录:
  主持人:徐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中国侨网。在网友提问之前,您可以简要介绍一下您自己和您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吗?

徐新宁:感谢国侨办、中国侨商会、中国侨网等活动主办单位对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和我本人的信任。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邦泰所)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直属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在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9号天健国际公馆A座24楼。邦泰所汇聚了一批法学理论基础扎实、专业技能精湛、具有丰富社会资源的资深律师,并拥有一批素质较高的法律辅助人员。同时,邦泰所还吸收了一批知名教授、专家作为顾问,为重大、复杂、疑难业务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持,为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可靠保障。

邦泰所是以民商事法律服务为主的专业律师团队,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公司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风险管控、企业并购与重组、房地产及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金融证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为客户代理境内外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业务,提供法律咨询,参加谈判,草拟、修改、审查协议等法律文件,针对民商事务开展律师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律师见证,担任政府部门和企业法律顾问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我毕业于广西大学、西南政法学院、中南大学商学院,硕士学位,现为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是广西首批通过全国统考获得律师资格的资深民商法律师,不仅具有扎实的民商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而且曾在地市级政府担任分管工业、经济、交通、矿产、电信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织并参与了本地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擅长于公司法律事务、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并购、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破产清算等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

  主持人:您担任国侨办“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特邀律师有多久了?参与办理的涉侨经济纠纷多吗?在担任特邀律师的过程中,在与侨胞、特别是侨商的接触中,您认为侨胞投资中国的最大的法律或认识误区是什么?他们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投资权益方面普遍存在的困难是什么?今后侨胞在投资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呢?

徐新宁:我是从2014年11月起应聘担任国侨办“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特邀律师的,之前从2010年起担任广西自治区政府侨办“为侨服务法律顾问团”特邀律师。在此期间,主要参与归侨、侨眷、侨企的法律咨询,担任侨企法律顾问,办理了一些涉侨的民事及经济纠纷案件,数量不算很多。在办理此类事务过程中,我觉得侨胞投资中国最大的法律或认识误区是缺乏对国内法律环境的了解,低估了中国的法制建设,认为中国的法律是摆样子的,解决问题还是靠权力和关系,所以,在国内投资经营过程中往往忽略了对中国法律的了解,忽略了对投资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认识、评估与防范,热衷于“交朋友”、拉关系,出问题后偏重于依赖政府侨务部门出面解决,误认为政府可以指挥司法、甚至代替司法,结果,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较差,产生纠纷的概率较高,加上出问题后缺少正确的解决方案,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得到保障。今后侨胞在投资过程中首先应该对中国的法律环境有个基本的了解,明白中国已经是个法治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最可靠的方法是依法投资、依法经营。其次,要学会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力量,特别是借助政府侨务系统法律顾问团律师团队的力量。

主持人:您来自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请问,从法律视角看,您认为广西籍侨胞在国家建设“一带一路”过程中的优势是什么?他们和其他非广西籍侨商在投资建设广西、参与“一带一路”整体建设、特别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业体发展境外合作过程中,需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有什么需要特别关注和防范的法律风险点?您能为我们的侨胞解决这些问题、面对这些风险点提供些法律方面的建议吗?

徐新宁:广西是我国唯一与东盟既有陆地接壤,又有水上通道的省份,有1600公里长的海岸线和18个国家一级口岸,海陆双线互动是广西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独特优势。广西籍侨胞在投资建设广西、参与“一带一路”整体建设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他们熟悉广西、热爱广西,怀揣一份浓浓的乡情、乡音,比较容易融入当地社会。广西或非广西籍侨商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所涉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在中国国内投资的法律问题,二是在中国境外投资的法律问题。侨商投资广西时,要注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境外投资或合作时更要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主要包括:法律形态选择的法律风险、合同行为的法律风险、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域外投资税收法律风险、企业法律文化差异上的法律风险。事前应做好充分的调研,详细了解东道国的政治、法律环境。我在多年的执业实践中体会到,无论在国内还是境外投资,防控法律风险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增强法律意识,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主持人:下面,我们开始在线咨询,欢迎广大网友积极提问。

灰烬:我是在太原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侨商。在企业经营中,经常会遇到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有的员工参与公司核心技术的研发后,辞职到其他企业去工作,直接带走了这些技术,给我们带来很大的损失。我们还遇到过商业秘密被窃取的案件,但报案后却因为证据难以获取等等方面的问题,长期不能破案,让我们很是挠头。我们应该怎么应对这种情况,做哪些法律上的安排呢?

徐新宁: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点是举证难、查证难,企业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要根据司法审理程序中“接触+实质相似”推定规则及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点,做好风险防范。一是与涉密员工签订完善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不仅可以明确其权利义务,而且可以证明其接触该商业秘密。二是注意收集并保留涉密员工接触该商业秘密的其他资料。三是证明侵权企业的产品所包含的技术与本企业的产品实质相似,例如,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其商业秘密生产出来的产品具有特殊性,在某一地域范围内不可能有第二家厂商有能力生产。

中马钦州产业园:您好,徐律师好!我们公司马上要入住钦州工业园了。我想问问,您在钦州有分所吗?有些简单的公司法务我可以直接联系您吗?谢谢哈!希望您能记住我

徐新宁:您好,谢谢您对我的信任。邦泰律师事务所虽然在钦州没有分所,但钦州与南宁相距不远,铁路和公路交通十分便利,铁路动车行驶时间不到一个小时,我们在钦州也有不少客户和业务。作为政府侨务部门为侨服务的特邀律师,为侨商、侨企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是我们的责任,欢迎多联系。

浙江侨商:我是浙江籍的侨商。我在大陆投资也有10年了。以前我遇到经济纠纷,不好意思地说,一般是找关系,比如说在政府在法院工作的熟人、亲戚、朋友,帮忙调解解决纠纷。但是目前,国家要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尤其是一个多月前国家还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前的途径可行性就越来越小了。完全依靠司法解决,我还是没有充分信心。目前或今后,您认为除了以上说的那两个新出台的规定外,国家还有哪些突出的制度架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可以保护我们通过司法渠道就可以真正地解决纠纷,让我们的合法利益真正得到保护呢?

徐新宁:您所提到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大依法治国力度,出台了以下几项措施推进司法公正:(1)深化司法公开,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全媒体,加大司法公开和新闻宣传力度,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2)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了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3)杜绝非法干预司法人员办案。根据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而你所提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干预案件都要留痕迹和进行责任追究,让领导干部不再为了任何利益插手案件,保证司法人员在办案活动中恪守法律,廉洁秉公,不徇私情。相信通过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我国的司法更加公开、更加公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浙江侨商:律师您好!新劳动法对规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长期发展和保障职工权益方面总体是好的,但有些问题在实际操作上比较难。比如说,合同的签订与解除,现在对一些确实要解聘的职工,企业要承担的费用和相关责任的风险很大,会损失相关的培训费、赔偿费,甚至还涉及商业秘密等;而职工解除合同就很容易。有的素质差的职工上班不好好干,还要求加班发加倍的加班费,否则他告你。还有职工养老保险金比例、最低工资标准、年休假等方面的问题,导致劳资关系变紧张。我想问的是,对于我们这些还处起步阶段的侨资企业来说,怎么通过法律上的安排,既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又不让企业的合法利益受损,不让不敬业、不自觉的员工钻法律的空子呢?

徐新宁:首先,需要说明一下我国劳动法律的立法宗旨。不论是以前的《劳动法》还是现在的《劳动合同法》,均明确了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的侧重点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而且,从整体来说,劳动者求职的时候,大部分的合同都是企业预先拟定好的,劳动者基本没有太多讨价还价的机会,因此,劳动者总体来说是弱势群体,立法上也是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着重于规定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但是,《劳动合同法》也并不是没有给企业(用人单位)应有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是做了相关规定的。您所提到的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如何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出现上述这些情形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合同的,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用人单位需要做的,就是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明确什么情形属于上述的几种情况,这样只要劳动者出现约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从而避免你所说的企业碰到不敬业、不自觉的员工又无法解除的困境。二、培训费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第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据此,用人单位在培训前就应与劳动者签订好《培训协议》,对服务期以及违约金进行约定。三、商业秘密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见,用人单位也是可以就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进行特别约定的。

总的来说,如果要既不让企业的合法利益受损又不让员工钻空子,关键在于企业与劳动者要有事先的约定,只要事先与劳动者有明确的约定,企业就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你所提到的加班费、养老保险、最低工资标准、年休假等这些都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是必须遵守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时,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暗香盈袖:我是来自法国的侨胞。我们在国内投资也遇到了纠纷,想找律师又不知道这个律师的底细,对国内各方面的情况也不是很了解,往往是乱碰乱撞,遇到好律师了,就算我们的幸运;要是遇到的律师不负责任,水平不高,敷衍我们,那我们就惨了。我想问,咱们国侨办“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的律师比一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优势在哪里呢?我觉得你们都是大律师,能看得上我们这些小案子,给我代理或服务吗?

徐新宁:国侨办“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是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从全国范围遴选的38名律师组成。这些律师都是从各地推选出来的经验丰富、能力过硬且有公益心的律师,这些律师与一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相比,有以下三个突出的优势:一是熟悉侨资、侨商的法律法规,能更专业地解决侨商的问题;二是这些律师都是从各地方侨办推选出来的,他们可以借助当地侨办的这个平台,为侨商提供更全面、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三是这些律师都是具有公益心的律师,他们更多地是出于为侨商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帮助侨商协调解决经济纠纷出发,而并不是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因此,你所说的小案件这些律师是否愿意代理或服务的问题根本不用担心,作为法律顾问团的律师,不管案件的大小,都愿意尽职尽责为侨商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柳州小棺材:律师好!我有个案子,已经经省高院判了,我一直感觉不服。请问,能从检察院抗诉角度找到推翻原审判结论的可能吗?

徐新宁:我国的审判制度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作出的裁决为终局性的生效裁决,当事人应当予以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又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你所提的问题,你的案子已经经省高院裁判,如果为一审判决,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如果本案没有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是二审终局裁判,并且认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至于是否能推翻原审判的结论,主要取决于您提出的事实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及所提证据是否足以推翻或者削弱原判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建议您委托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临夏:律师您好!我有一个侨胞朋友,因为投资被坑,现在欠了一屁股债。现在老婆孩子也要离他而去,导致他精神深受刺激,抑郁严重,总是要寻短见。我想问,对于这样的可怜人,我们可以起诉对方精神损害,或者在进行经济诉讼的时候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有什么要注意的问题吗?

徐新宁:侨胞在境内与人合作投资“被坑”,导致妻离子散,精神受刺激怎么办?所谓“被坑”,由于受题中信息所限,可能存在两种情况,其一是投资项目失败。其二是受合作方以项目合作为由骗取钱财。不管是哪种情况,要起诉对方索取精神损害赔偿均受目前法律制度所限,取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不大。我建议,如属于正常合作失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解决争端,如双方没有仲裁协议,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如涉及对方以合作为名骗取钱财,则应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追索被骗钱财弥补损失,及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桂系人马:徐律师好!我是马来华侨。前些年在北海搞房地产,结果不理想。合作方有政府背景,我认为政府有违规操作,法院也判了,一直执行不了。因为金额不大,我也不追究了。我现在就想问问,执行难的情况有无好的解决办法。

徐新宁:执行难影响到法律的权威、司法的权威,故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法院系统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通过媒体曝光等;最近又出台了两项措施,一是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通过信用惩戒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凡被纳入“黑名单”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二是建立网络执行查控联动机制,即执行部门主动与公安、国土、住建、金融、税务、工商、证券等协助执行单位建立安全网络连接,实现电子数据交换,对被执行人及其以各种形式存在的财产进行快速查找、及时控制,有利于抓住最佳执行时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于您所述在广西北海的诉讼案件,虽然胜诉但一直执行不了的问题。对该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提供不了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法院也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申请执行人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财产,但因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干预导致无法执行的,建议申请执行人通过院长接待日等途径向本级法院或上级法院反映,通过法院内部程序,督促下级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侨商:徐律师你好,我是南京的侨商。你能帮我分析下,现行的税收减免政策方面的情况吗?

徐新宁:税收减免是我国税收优惠方式之一,除此之外还有缓税、出口退(免)税、再投资退税等二十余种优惠方式。在减免税方面,主要涉及增值税减免和企业所得税减免,并且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项目减免的范围、期限和比例有所不同。你所提的问题涉及的范围较广,建议与专业律师当面详谈,以便为您提供更加准确详细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美国华侨:很高兴有这次和徐律师在线交流的机会,我想咨询下国侨办层面能否给我们这些回宁创业等海归人才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例如税收方面的减免。

徐新宁:国侨办是中国政府负责侨务事务的部门,经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不在其职能范围。您所提到的海归人才回南宁创业,广西自治区政府及南宁市政府都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的若干规定》。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了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孵化器”,提供了3年免费的办公研究场所,提供住房等全套生活设施,实施开发区内零收费等政策。

北海银滩:我公司属于机械制造领域。有意进军广西,拓展市场。前期调研、可行性论证也做了不少。可毕竟人在海外,对广西情况了解不很深入。想请律师作为当地人士介绍下,北海、钦州一带的人工成本、工业基础以及大致投资环境有无优势?想听点实话。谢谢。

徐新宁:钦州、北海位于广西北部湾,是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节点,也是中国大西南最便捷的出海通道,是中国沿海经济发展新一极,具有十分明显的区位优势。一是基础建设设施日益完善,建成了海陆空立体交通网络及广西沿海交通网络。钦州港已建成万吨以上泊位15个(其中10万吨级4个),铁路可与全国铁路干线和泛亚铁路联网,北海有民用机场,钦州距南宁、北海机场都只有110公里的高速公路里程,两市的电力建设设施完善,电力供应充足。二是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城市承载能力和产业支撑能力大幅提升。三是开放合作深化拓展,临港工业集群加速建成。四是享受北部湾经济区的优势政策。国家为了推动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给予了五大优惠政策支持,广西出台了70多项优惠政策,涵盖财税、土地、金融、人力资源、科技开发等多个方面,以此吸引海内外投资者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投资,如在税收方面,出让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于北海、钦州一带的人工成本相对于北上广及东南沿海地区是比较低的,平均在人民币4000元左右。

创业金陵:徐律师,我是一个在南京创业的海归人才。我仔细看了您的业务介绍后,这里想向您咨询下在我们这些海归人才初创阶段,有哪些需要防范的具体的法律风险。

徐新宁:您好,您所称海归人才初阶段落需要防范的具体的法律风险,其实也企业家们普遍关心的法律风险。企业诞生之日起,它和它的经营者,都会面临着刑事法律风险即可能遭受刑罚处罚和民事法律风险即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行政法律风险即可能遭受行政处罚等。作为投资者,创业初期最需要处理好投资股东和投资主体公司的财产关系,须要铭记公司的财产是独立于股东的财产的,使用公司的财产必须履行好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否则,轻则投资股东对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会危及股东个人财产安全,重则会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刑事犯罪,招来牢狱之灾。当然,在公司安全事故防范、产品质量控制、环境保护、规范财务税收、合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均需要规范操作,以防范潜在的各种法律风险等。

主持人:感谢徐新宁律师的精彩解答。上午的咨询活动到此为止。如果各位网友还希望继续咨询,请直接联系律师。敬请期待下午的在线答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