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实录:
  主持人:秦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中国侨网。在网友提问之前,您可以简要介绍一下您自己和您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吗?

秦跃龙:感谢国侨办、中国侨商会、中国侨网等活动主办单位对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和我本人的信任。我是秦跃龙,律师执业已经23年,是国家二级律师,曾被评为湖南省十佳刑辩律师、湖南省优秀律师。我是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云天所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拥有近百人律师团队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您担任国侨办“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特邀律师有多久了?参与办理的涉侨经济纠纷多吗?有刑事案件吗?

秦跃龙:我担任国侨办特邀律师已经三年多了,系第三届、第四届国侨办特邀律师。在担任特邀律师之前至现在,已代理或协助湖南省侨办处理涉侨经济纠纷十余件。至目前在湖南我本人还没遇到过一件涉侨刑事案件。

主持人:在担任特邀律师的过程中,在与侨胞、特别是侨商的接触中,您认为侨胞投资中国的最大的法律或认识误区和维权困难是什么?今后侨胞在投资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呢?

秦跃龙:我们的侨胞在中国大陆投资过程中,往往没有正确认识或对待中国法律,遇事不大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或与他方进行平等沟通、协商,反而有时通过其他渠道向当地政府施加压力,使一些简单问题复杂化了;或以国内侨属名义投资,侨胞在实际运作,遇到纠纷,侨胞作为投资主体身份得不到确认,自身权益依法得不到保护。目前在一个开明的政府,一个透明的法制环境下,侨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存在困难。我认为以后侨胞投资除要了解我国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外,尤其要注意市场经济犯罪方面的法律,如食品、药品犯罪方面、珍稀野生动物保护方面。

  主持人:下面,我们开始在线咨询,欢迎广大网友积极提问。
  倦与恋:律师你好,我来自荷兰,想在宁投资兴建关于艾滋病专项药物的研发企业。但对于相关药物商品的出口情况并不了解。想请教你,此类药物出口(欧洲)方面有没有法律方面的壁垒?

秦跃龙:此类药品如果取得生产批号,在我国的法律来说不存在出口的障碍,但是欧洲方面关于此类药品的进口有没有法律障碍需要查阅欧洲相关法律,具体情况建议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询问。

  哎呀呀:我是一位老华侨。20年前就开始在大陆投资。几年前,我遇到一起企业清算纠纷,最高法院的民事裁定在2011年就已经生效,可至今负责执行的地方法院还没有按照程序进行企业清算,长期拖延,致使我的权益严重受到损害。请问,我有哪些办法可以推动启动企业清算程序,怎么样才能保全本应属于我的现有财产呢。

秦跃龙:您好。关于公司清算的启动,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公司自行清算的启动,二是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下面我们先谈公司自行清算的启动。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下面我们再谈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1)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2)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对于你这种情况,由于案件已经生效,而逾期没有清算,建议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企业清算程序,积极申报债权。

  网友:秦律师您好!我现在在湖南搞了个房地产项目,让当地的建设公司施工承建。本来工程应该在2014年4月竣工交付,可时至今日因对方原因竣工仍遥遥无期,这也引起大量已购房业主和投资人的恐慌,出现少见的退房潮和提前索债,使我司一下资金周转困难,面临破产险境。我该怎么维护权益?谢谢!

秦跃龙:您作为投资商应先处理您与业主的权利关系,可以通过协商等途径予以解决,对于施工方延期交付可以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空城计:律师您好!我是一家中型侨资企业法务部的职员。在处理企业法律问题的时候,我们觉得有的时候我们法务部和我们单位的外部法律顾问观点十分不一致,甚至有的时候导致我老板做决定比较为难。想咨询您一下,对于我们这些侨资企业法务部的职员,您认为我们的优势是什么?在什么地方是短板,需要特别提升?怎么处理好和外部法律顾问的关系呢?

秦跃龙:我认为你们的优势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你们比较了解本公司的文化、管理制度以及发展方向。第二,你们与管理者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配合管理者的决策,从法律和公司实际情况出发,给出恰当意见。我认为相对外部法律顾问而言,你们在法律的最新动向的了解,相关指导性判例的研究,以及诉讼经验的总结与积累方面需要提升。法务部职员与企业外部法律顾问需要保持交流,只有各取所长,才能使公司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欢迎品尝:秦律师好,我是刚刚入籍芬兰的侨胞。我想问问,此前我在国内的退休金还能领取吗。

秦跃龙:您如果办理了退休手续,即有权领取退休金。

  木偶冷静:秦律师,您好。我爸爸是旅德的老侨民。他在大陆投资一个旅游服务项目,被人骗了。为此,他奔波10余年,还曾遭人绑架,到法院起诉结果败诉。我们觉得审判不公,尤其遭绑架让老人家身心受伤严重。有什么好的办法维护我爸爸的权益吗?

秦跃龙:诈骗案与绑架案都是公诉案件,你父亲应先到公安部门进行报案。

  依赖:律师您好!我是一名海外华人,回中国投资、参与技术研发,一方面是想发展自己的事业,另一方面也是想回报生我养我的中国。我现在从法律上来讲,确实是“外国人”,在投资中要按照三资企业法的规定去办,但我发现三资企业法和新《公司法》有些地方有矛盾。我听说,三资企业法最近要进行修订,这是真的吗?您了解修订情况吗?或者您觉得三资企业法未来的发展、修订趋势是什么呢?对我们侨商来讲会有什么影响吗?

秦跃龙:2013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五年立法规划,将立法项目分为三类,第二类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其中就包括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三资企业法”。我认为对三资企业法的修改重点不仅在于要符合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中已经达成共识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更要明确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国务院已于2011年2月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但该《通知》发布以来的执行力度不够,且关于如何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细则尚未出台。我认为三资企业法的修改对规范侨商的投资环境,保护侨商的合法权益,接轨经济全球化都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眼角笑意:律师您好!我是刚刚归国的华侨,打算在国内投资,但毕竟资力有限,计划注册一个小企业,慢慢来。现在国家对小微企业有扶持政策,对于我们来说是好事。您能说说从目前的法律设计上,到底国家给小微企业有哪些照顾或优惠安排吗?像我们这样刚回国的小侨商,尤其还是打算从事高新技术投资的,有什么建议吗? 

秦跃龙:关于国家给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据我所知,目前主要是《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这个文件您可以上网搜索一下,了解更多的具体内容。

另外,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已经由100多家,最成熟的仍然是北京中关村,你可以根据自身条件以及发展规划,选择适合的投资区位。

还有,如果公司有融资需求,我建议你关注一下新三板。“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灵瞳:请秦律师简要介绍下,湖南境内哪些城市适合创业?高新技术园区多吗?

秦跃龙:长沙、株洲、湘潭,这三个城市已经实现长株潭一体化,最近国务院批复的湘江新区在长沙,是我国中部唯一一个高新技术新区。

  察言观色:律师您好!我是来自匈牙利的侨胞。我想问一下,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现在手机都有录音功能,我们和对方谈事情的时候,对于纠纷的关键问题,我们曾经尝试用手机录音。但是,有人跟我说手机录音在法庭上出示是无效的,是不合法合规的证据,法院不会采信。真是这样吗?

秦跃龙: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手机录音属于视听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因此只要你的录音没有侵犯他人隐私,也未采取窃听、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得,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有限,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零落浮华:秦律师,我是上世纪90年代就投资大陆的港胞,2001年承揽了一个工程项目,结果对方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2010年终审判决我公司胜诉,可对方至今未偿还欠款,本息合计上百万元,我公司和名下的另一公司被拖垮停业。我现在怎么办?

秦跃龙:对方公司如有执行能力,可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您也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供该公司的财产线索,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股东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时过夏末:您好,我有一个问题想向律师咨询,关于知识产权。我公司为了支持美国的一家代理商的售后维修服务,将产品的软件和程序免费提供给了代理商,但一年后代理商公司的一名工程师辞职以后自己成立了公司,并未经任何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模仿生产了我公司的产品,并使用我司的软件和程序。初步估计造成在美国的销售额损失每年200万左右。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权益。谢谢。

秦跃龙:我认为你这个知识产权的情况应该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你公司与该辞职工程师之间,该工程师的行为侵犯你公司的软件知识产权,考虑到软件作品的特殊性,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依据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的主要内容软件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是法律授予软件著作权的专有权利。人身权是指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财产权是指使用权、使用许可和获得报酬权、转让权。该工程师未经任何许可,私自模仿并且使用了你公司的软件和程序,给你公司造成了损失。你公司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二,你公司与代理商之间,你需要查看你们之间的合同,看是否约定了保密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如果对方未尽到保密义务,导致你公司产品被其辞职员工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你公司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定要幸福 :律师您好,我是加拿大华侨,我想在北京开办一所幼儿教育的培训中心。学员完成后还会那到美国认可的证照。请问我可以独资开办吗?还是一定要合资?如果独资,去教育局还是工商局申请?注册资产要多少?是不是申请完后可以提取,要多久?如果合资,有规定中方一定要占多少比例吗?

秦跃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也就是说外商不能在中国独资设立幼儿培训机构。中外合资设立的幼儿培训机构,如果为非营利性幼儿园,需经教育局批准;如果为营利性幼儿园,需到工商局登记。

  独木桥: 律师您好,我是来自韩国的侨商,我想请问我的公司在国内有外资企业,有独立法人,我们想投资设立研究所,可以是韩国本部投资,也可以是国内公司投资。请问那种方式更有利?谢谢

秦跃龙:你好,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成为跨国公司对话投资的重要动向,以最新的技术和最快的速度赢得中国市场。随着对中国市场由陌生到熟悉,中国政策由紧到松,在华设立独资研发中心条件越来越成熟,跨国公司在华的研发中心以独资为主。若你公司在华外资企业主要业务领域涉及研发,不妨参考跨国公司中最早在华设立的研发中心——摩托罗拉中国研究院的成长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增加研发领域,扩大投资规模。若在华外资企业目前与研发不甚紧密,可以由在韩跨国公司来国内投资,在以后的优化工作中进行公司重组,以壮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

  醉美人:律师您好,我是安徽马鞍山的一家建筑企业,我们在孟加拉国承接了一个水厂工程,根据合同,我们准备出口一批大型机械到孟加拉。我想请问一下,像这种情况,出口的机械设备需要缴纳哪些税费,是否能够退税?工程结束之后,把机械设备运回国内,需要缴纳哪些税费,是否有优惠?

秦跃龙:你好,从国内运出机械设备到国外施工,工程结束后再运回国,可以先租赁出口,再复进口。租赁出口不用交税,复进口需要缴纳租赁税款,并且需要按照海关的要求办理批文,取得进口许可证,另外进口缴纳的税款无退税优惠,但是增值税部分可以抵扣。

  主持人:感谢律师的精彩解答。因时间有限,部分网友问题将在下期作答,谢谢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