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明:感谢国侨办、中国侨商会、中国侨网等活动主办单位对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和我本人的信任。我是叶明,是宁波市政府首届法律顾问团成员,现任宁波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我是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的特邀律师,也是宁波市侨办“为侨服务法律顾问团”的团长。我曾承办过公益诉讼案件——沪杭甬“高速公路不高速” 案件,这个案子被浙江省律师协会评为“浙江律师二十七年来民主法制建设十大案例之一”。
叶明:在与侨胞的接触中,我觉得侨胞投资最大的法律误区是对中国法律理解不够准确,对司法解决纠纷的效果过于理想化。他们普遍的困难是对法律规定和程序不熟悉。他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主要应该集中在是股权与公司治理、担保法律问题、劳动法律顾问等方面。
主持人:您来自浙江律师事务所。我们知道,历史上,浙江就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浙江的宁波、舟山都是始发港之一;浙江在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流、合作方面优势明显。请问,作为资深法律工作者,从法律视角看,您认为浙江籍侨胞在国家建设“一带一路”过程中的优势是什么?
叶明:我感觉浙江籍侨胞优势主要包括:浙江籍侨胞遍布世界,专业人才济济;侨胞有丰富的投资建设经验;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优势;有强大的信息资讯优势,等等。
主持人:您认为侨商在投资建设浙江、参与“一带一路”整体建设过程、特别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业体发展境外合作过程中,需注意的法律问题或法律风险点有哪些呢?您有什么建议吗?
叶明:他们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关键是要准确了解政府公共投资与招商环节中的政策,要控制和避免法律风险。要特别关注的法律风险点主要是利益保障机制的法律风险和退出机制的法律风险。因此,我建议在利益保障上强调规范资本合作、项目公司运作;在退出机制上强调退出定价、合理减损。
叶明:法庭上调解解决也就是诉讼调解和法院判决都是经过了诉讼程序,只是结案的方式不同,前者是法院根据调解内容制作调解书,后者是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调解结案的自觉履行可能性较大,但是权利一方可能要做出一点让步,判决的话不服一方可以上诉,生效后,败诉方可能自觉履行,也可能需要胜诉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目前执行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如果权利方让步不是很多,建议调解结案,调解结案有利于案结事了。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诉。
叶明:(1)可以通过相关的商会、协会或政府平台集体聘用律师,这样节省成本。
(2)可以非现场灵活的法律顾问形式聘用。
(3)聘用一些年轻且事业处于上升期的律师朋友,律师费率的性价比高。
叶明:法院一般不提供翻译服务。翻译服务需要当事人自行寻找,具有翻译资质的中介机构翻译,一般来说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翻译的客观性、完整性有保障的。如果对此不放心可以咨询当地的律师选择口碑较好的翻译机构,翻译的费用需要自行承担,当然翻译的内容在庭审中也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庭审质证,法院也会对翻译内容进行一定的审核。根据我的经验,一般来说,在翻译这个环节,你的权益是能够得到保障的。
叶明:客观事实是在客观世界真实发生的事实,而法律事实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形式,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所证明的事实,诉讼中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致。但囿于条件限制,很难百分之百还原客观事实,这样法院就按举证责任分配来裁判各方的责任。所以证据很重要,打官司某种程度上就是拿证据说话。
叶明:如果已经有明确的法院判决,贵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执行法官沟通执行事宜,通过执行程序进行效果更好。当然,执行中也可以通过当地的侨商协会向法院要求加大执行的力度。涉及投资方面与政府进行合作,在投资前应先做好法律法规和当地地方政策方面的前期可行性调查,在商讨合作协议过程中结合以上调查结果拟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同条款,才能更好的防范法律风险。
叶明:全国范围内并未有专门涉侨电视节目,可以考虑看今日说法以及财经栏目。纸质媒体的普法杂志有很多,但建议通过互联网官方网站(比如中国侨网)以及中国涉外律师事务所网站获取有用信息,这样比较快捷。
叶明:如果你出借的18.5万有借条,并且5年期间有不间断的催讨,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话,你应该能够胜诉;至于申请强制执行后没有执行到钱,你要看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以及有无非法转移财产,如果有转移财产的证据可以要求法院追加转移财产的行为人作为被执行人,要求强制执行。
叶明:对于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收到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通知已经超过十五日的,而没有提出复审的,则可以重新向商标局提交注册该商标的申请。如再次被驳回,则在十五日内提起复审,如不服复审决定,就向法院起诉。
叶明:外资企业再投资全资子公司,需要看性质定。一般从法律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子公司,不会存在外经局的批准文件,而仅仅是营业执照。所以法律上认定为内资企业。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就是外资企业是投资公司性质,如果再设立全资子公司,有的工商局仍会标明外资全资公司,政策上仍然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产业目录,仍然受到约束,而不能按照内资企业办法适用。
叶明:是外资企业常规问题。主要有商务部地方审批机构(外经局),以及工商局两个程序,以及后续的税务、质检、外汇、银行、海关(如有)、劳动、统计等后登记程序。我的建议是,国内政府部门都有招商指标考核,可以直接去找当地政府的招商部门落实具体程序与政策,但涉及到签署法律文件(包括厂房租赁、人力派遣、业务合作等),需要律师介入。
叶明:准入限制: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准入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商业存在原则”;二是“项目公司原则”。
“商业存在原则”:根据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和外管局于2006年7月1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规定,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必须按照要求“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批准、登记,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经营范围限制
经营范围可以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目。
在以下范围进行限制:1. 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2. 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禁止“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
三、注册资本金和投资总额的限制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70%。
如果是收购方式,需要一次性支付转让金。(171号文: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四、外汇用汇的限制 ——这一点在2015年6月1日可能会有所变化
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2006年9月1日生效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的通知》和2007年5月23日生效的,商务部、外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的规定,对外商外汇用汇的限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从2006年9月1日起,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必须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否则外管局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2)前述对投资回报的限制,若外商违反相关规定,外管局将不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登记变更。
(3)从2007年5月23日起,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有以下两种情形的,也不予办理外汇结汇手续:(i) 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的;(ii) 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
五、其他限制
1、合作开发模式下,禁止约定固定回报条款
2、外债限制(只能在投注差中体现)
3、国内融资限制(这里已经放开,商业银行看土地资产状况自行决定)
因此,建筑类企业受让,原则上需要做以下几个工作:1、变更营业范围,并增加资本金投注差;2、一次性支付转让款。 另外,通过香港公司是不行的,必须以项目公司为原则,不允许境外公司直接投资,否则违反了“项目公司原则”。
税费、税率问题需要看是资产转让,还是股权转让;资产转让主要需要考虑土增税;股权转让需要考虑税务局认定为整体转让的话,仍然需要进行评估作价后的所得税(20%/25%)、营业税(5%)、契税(3%/6%)等。
叶明:保安咨询与培训公司是特殊行业,需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有前置审批程序,不仅仅是外资,国内企业也一样。前置审批通过后才可以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申请程序与其他公司相同,有很多资料和手续,具体可以到当地政府办事窗口咨询,也可以登陆工商管理部门网站查询程序。
叶明: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必须有一半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应报商务部门批准;符合产业政策;应有连续三年盈利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