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文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副主任
专访全文:
  问:庄副主任您好,我们知道,2015年是咱们国务院侨办贯彻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的开局之年。请您介绍一下,围绕落实上述精神,今年国侨办的重点工作有哪些好吗?

答:如你所说,2015年是国侨办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开局之年,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国侨办为此制订了全面详尽的整体工作计划,并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侨办主任工作会议上进行了部署动员。现在已经是5月份了,一些重要工作已经铺开,有的已经完成。在此,围绕今天访谈主题,我很高兴再向广大海外侨胞朋友们简要介绍下其中相关的三项工作。

第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我们为加强侨务工作顶层设计与全局谋划,正组织力量编制《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6-2020年》。这个纲要非常重要,它将明确未来5年国家侨务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和实现途径,其中依法维护侨胞权益是它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纲要》编制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处于广泛听取涉侨部门、地方侨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代表以及专家学者意见的阶段。我相信《纲要》正式发布之后,在贯彻落实《纲要》的过程中,侨务部门维护海内外侨胞权益的工作会越做越好,质量与水平也会越来越高。

第二项工作就是全力推进侨务法治建设。国侨办的宗旨是为侨服务,为国家大局服务。履行两个服务职责,离不开法治精神的引领,也就是说侨务工作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因此,国侨办一方面将积极推动涉侨立法,推进国家层面研究制订华侨权益保护法,另一方面将组织协调涉侨法律法规实施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同时,我们也将改进和创新侨法普及宣传教育活动方式,发挥中国新闻社、中国侨网、海外华文媒体作用,主动宣介涉侨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侨界群体树立法治思维,提高法律意识。

第三项重点工作与我们侨胞事业发展相关,就是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服务侨胞事业发展工作,为侨胞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做好具体服务工作。比如,我们将举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侨商研修班等相关活动,给侨胞提供尽可能多的知识储备、政策解读和项目信息;再如,我们今年7月将召开世界华侨华人工商大会,推动构建全球侨商网络;又如,我们围绕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推进天津和广州“侨梦苑”、北京“世界侨商创新中心”等新型侨商产业聚集区和海外高层次专业人士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等等。在此过程中,我们也会在事前、事中、事后,尽我们所能地为侨胞做好相关法律服务,特别是要未雨绸缪做好工作,帮助侨胞在投资之前做好有关法律安排,提高侨胞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使侨胞投资合法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国侨办及地方各级侨办在依法维护侨商投资合法权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是指导新形势下建设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明确指出,“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坚持依法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推进侨务工作科学化、法治化,为凝聚侨心、汇聚侨力、同圆共享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这是当前侨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也给侨务部门依法维护侨商投资合法权益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我们在依法维护侨商投资权益工作中遇到的最主要困难就是侨胞既强烈渴望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同时我们的维权服务手段相对有限。

在2013年,我们国侨办就维护侨商投资权益工作开展了一次专项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在维权方面,侨商普遍存在知识储备不足、方法手段不足、法律专才不足。具体讲,知识不足是指一些海归专才回国创业,对国内的投资创业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及营商环境等情况认知不够,加之初创阶段企业小、力量弱、本土影响力不够,能够走过初创阶段并茁壮成长面临相当大的困难,在专业性较强的依法护权维权方面更是如此。现在侨商投资高新技术的比例逐年增大,侨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亦愈发迫切,在东部发达省份如此,在中西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省份诸如商业秘密频被窃取、难以破案的例子也不少见。方法手段不足是指,目前,侨商企业维权主要通过调解、仲裁、司法诉讼等三种手段。由于司法维权、仲裁维权金钱成本、社会成本相对较高,大部分侨商遇到纠纷,多希望以调解方式解决,但效果不是很理想。另外,在具体的维权工作中,护侨政策法规对归侨侨眷、侨商合法权益保护支持力度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及地方颁布的对应规定多是原则性条款,难以在实际案件中加以引用。法律专才不足是指,大型的侨资企业一般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或者有企业自己的法务部,企业遇到纠纷,会有专门的法律人士提供法律意见,但这些法律人士的专业领域也难以涵盖各方面,有时也会力不从心。对于中小型侨资企业来说,业务发展是其重心。这些企业往往无暇顾及法律风险防范,一旦遭遇法律难题,经常临时聘请律师解决纠纷,在律师选择、运用方面存在盲目性,难以保障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此外,中小侨资企业的依法维权的法律需求最大最多。中小侨资企业势单力薄,面对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遇事难办,且一些中小型侨资企业,投资前或经营中对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场的变化了解不够,往往轻信承诺,易产生矛盾纠纷。

侨胞在投资过程中存在的误区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信访不信法、内部管理不到位、反映问题迟延、侨的意识淡薄。信访不信法是指不少侨商投资受挫、诉讼失败的原因,除各地一些特殊背景外,部分原因也要归于侨商自身总寄希望于上访解决问题,而不是依靠司法途径。再加上如果侨胞的法律意识淡薄、事前防范意识不足、事后补救能力欠缺的话,这种依赖上访解决问题的方式就更加突出。内部管理不到位是指,就企业内部管理而言,有的侨商投资内地后,做“甩手掌柜”,对企业管理或任人唯亲,或不闻不问,为后来的纠纷埋下隐患。反映问题不及时是指纠纷发生后,侨商往往是实在解决不了,涉法涉诉了,甚至司法程序走完了,才向侨务部门反映投诉。很多纠纷都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增加了解决难度。侨的意识淡薄是指一些侨胞遇到投资纠纷问题,有时意识不到自身“侨”的身份,有时,即便意识到,也不知政策法规方面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哪些维护侨益规定,导致应有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维护。

面对以上这些情况,目前我们侨务部门的主要扶助方式就是充分履行国家赋予的依法维护华侨华人权益的职责,一方面积极推动相关维护华侨华人权益立法工作;另一方面也要按照法治精神,积极引导侨胞树立法治思维,合理合法表达自身诉求,将维护侨益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践中我们也会联合其他涉侨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合力护侨。总之,在当今法治环境日益完善的背景下,在全社会共同构建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若还存有老观念,寄望于侨务部门以行政干预的手段解决涉侨经济投资纠纷,就变得越来越不现实,越来越行不通。

  问:国侨办计划采取哪些措施来为侨胞依法维权、提供服务呢?

答:在维护侨益方面,今后,国侨办和地方各级侨办将更多地关注两方面: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推进涉侨立法,完善工作机制;二是提高侨胞整体法律意识、法律武器运用能力。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转变思路,变“事后救火”为“事前预防”,在加强侨务立法、特别是侨商投资权益方面立法的同时,建立健全侨商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搭建全国性为侨商服务法律网络,积极探索“侨办牵头,各地侨商会、法律顾问团参与,社会有关部门联动”的模式,通过咨询、讲座、巡讲、会诊、调研、走访、宣传报道等等多种方式,强化对广大侨商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他们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让法律安排在侨商投资之初提前介入,引导侨商理性对待纠纷,依法表达诉求,自觉接受政法机关依法律按程序作出的裁判。同时,侨办系统自身也要加强培训,提高侨务干部以法治方式处理涉侨信访、侨商投诉的能力,完善《涉侨经济纠纷案件处理规定》,规范投诉协调办理工作,为营造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实现维护侨商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做出我们侨办应有的努力。特别是国侨办有一支得力的维护侨胞投资权益的优秀律师队伍,也就是“国侨办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我们会充分发挥顾问团特邀律师的作用,从更专业的角度做好相关工作。

  问:庄副主任,您刚才谈到的“一带一路”战略,是现在全社会、全世界都非常关注的。能不能请您具体介绍一下,华侨华人在哪些领域、哪些区域可以积极参与?为帮助侨胞参与其中,国侨办有什么具体措施吗?

答:目前,“一带一路”作为国家战略是非常热门的一个话题,也是国侨办今年重点工作内容之一。因为它热度很高,关注度很高,相信许多海外侨胞也非常关心“一带一路”建设。至于“一带一路”相关背景介绍、具体项目、如何推进实施等,目前有许多公开资料可以查阅,我就不再重复。在此,作为广大海外侨胞的娘家人,我向我们的侨胞说说心里话。

首先,“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政府为推进区域合作、谋求各国共赢发展而搭建的一个开放性平台。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既有“请进来”,也要“走出去”,它的初衷就是谋求中国与“丝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赢发展。明白这一点非常重要。它不是单边输出,也不是什么现代版“马歇尔计划”。它是造福“丝路”沿线民生、重在合作共赢的一揽子计划。广大侨胞长期生活在海外,熟悉住在国民众的文化、风土人情、社会理念,具有与沿线民众沟通、交流、分享理念的天然优势,可以多向周围朋友介绍你们对“一带一路”的理解。

其次,“一带一路”建设包括陆上向西的“一带”和海上方向的“一路”。它以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本融通为重点。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国内部分涵盖了中西部的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五省,也是国家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区域;这里劳动力成本较低、资源丰富,发展经济的需求迫切,是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升级转移的最佳选择地之一。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更多地指向东南亚地区,是海外侨胞资本实力雄厚地区;在港口、码头、高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侨胞完全可以参与进去;其他的项目,比如服务贸易、金融、农业、冶炼等,我们的侨胞也可以去做,正在做的,可以借“一带一路”建设把项目做得更好、更大。“一带一路”建设商机无限,空间无限,对我们的海外侨胞来讲确实是历史性机遇,而且不仅仅对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华商朋友来讲是机遇,对于我们从事教育、智库、文化等各行业的侨胞来讲同样是机遇。我衷心地希望广大侨胞能在参与“一路一带”建设的国际大舞台上收获事业,有所建树。

最后,从国侨办的角度讲,我们要服务国家大局,服务海外侨胞,这两方面都需要我们主动去为广大侨胞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实实在在地做些具体工作。国侨办会积极为侨胞朋友搭建参与平台,提供信息服务,维护侨胞合法权益等。这样的平台就包括我前面已经提到的首届“世界华侨华人工商大会”。大家关心的维护投资权益问题,我们也会努力提供相应法律服务。这次“为侨资企业法律服务网上活动月”的举办,包括对我及另两位律师的专访和后面几周的在线咨询活动,本身就是我们创新工作方法,通过网络媒体,进一步贴近侨胞,扩大服务受众面,提高服务针对性、实时性和有效性,为海内外华侨华人提供实打实的专业法律服务的举措。

  问:国务院侨办“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是什么时候、在什么背景下成立的?

答:法律顾问团成立于2005年6月。当时,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获得了举世瞩目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侨胞将对中国的关心和热爱化作切实的行动,积极参与到中国建设中来,投资大陆,发展事业。可以说,他们与中国改革开放同发展、共进步,做出了独特的贡献。同时,随着侨胞与中国经济联系的加深与融合,投资过程中因多种主、客观原因出现的经济法律纠纷也越来越突出,急需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指引。作为专司服务侨胞的侨务部门,国侨办牵头组织一支为侨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队伍,这不仅是对侨胞现实渴求的回应,也是国侨办依法行政、依法护侨的职责要求。自2005年国侨办成立“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以来,越来越多的地方侨办也组建了自己的为侨资企业服务的法律顾问组织。截至目前,绝大部分地方侨办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地方法律顾问组织,其中,全国各省市区和副省级城市已经成立了20余个为侨商服务法律顾问团。

第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我们为加强侨务工作顶层设计与全局谋划,正组织力量编制《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6-2020年》。这个纲要非常重要,它将明确未来5年国家侨务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和实现途径,其中依法维护侨胞权益是它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纲要》编制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处于广泛听取涉侨部门、地方侨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代表以及专家学者意见的阶段。我相信《纲要》正式发布之后,在贯彻落实《纲要》的过程中,侨务部门维护海内外侨胞权益的工作会越做越好,质量与水平也会越来越高。

第二项工作就是全力推进侨务法治建设。国侨办的宗旨是为侨服务,为国家大局服务。履行两个服务职责,离不开法治精神的引领,也就是说侨务工作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因此,国侨办一方面将积极推动涉侨立法,推进国家层面研究制订华侨权益保护法,另一方面将组织协调涉侨法律法规实施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同时,我们也将改进和创新侨法普及宣传教育活动方式,发挥中国新闻社、中国侨网、海外华文媒体作用,主动宣介涉侨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侨界群体树立法治思维,提高法律意识。

第三项重点工作与我们侨胞事业发展相关,就是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服务侨胞事业发展工作,为侨胞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做好具体服务工作。比如,我们将举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侨商研修班等相关活动,给侨胞提供尽可能多的知识储备、政策解读和项目信息;再如,我们今年7月将召开世界华侨华人工商大会,推动构建全球侨商网络;又如,我们围绕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推进天津和广州“侨梦苑”、北京“世界侨商创新中心”等新型侨商产业聚集区和海外高层次专业人士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等等。在此过程中,我们也会在事前、事中、事后,尽我们所能地为侨胞做好相关法律服务,特别是要未雨绸缪做好工作,帮助侨胞在投资之前做好有关法律安排,提高侨胞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使侨胞投资合法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问:法律顾问团的定位和成员情况是什么样的?

答:关于法律顾问团的定位,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它是侨办系统以保护侨商投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源,是侨办依法维护侨商投资合法权益的外援,已经成为政府部门协调之外的重要维权力量。他们对于维护海外侨胞在国内投资合法权益,帮助侨资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推动海外侨商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对于加强侨务法制建设,丰富为侨服务手段,增强服务效果;对于促进投资环境的改善,宣传我国对外开放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良好形象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国侨办“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的成员均为律师,已由第一届的20人发展到如今的38人,地域覆盖面也由最初的京津沪苏鄂闽粤7省市发展到如今遍布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些律师都是律师界的佼佼者,其中不少律师是全国知名律师或者是某一法律领域的专家,一些律师还在大专院校担任兼职教授,或者担任涉外仲裁员、调解员、涉外法律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具有多重社会职务。比如参加今天访谈的律师彭雪峰,他是业内著名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主任,也是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欧美同学会常务理事,办理了很多在国内或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商事争议案件,曾经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今天接受专访的另一位律师周塞军,是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目前还担任全国律协环境和资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等多重职务。国侨办“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成员的专业特长主要集中在国际贸易、企业商务、证券金融、知识产权、劳动仲裁、房地产开发、环境保护、保险海商、境外投资等民商事经济纠纷领域,当然,诸如民族宗教、婚姻家庭、刑事、行政等方面的纠纷或案件,我们的律师也是有丰富的办理经验和解决实力的。最难能可贵的是,法律顾问团的特邀律师特别珍惜荣誉,不计个人得失,始终秉持“勤勉、严谨、专业、自律”的准则,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以主人翁的精神,一直以来积极履职尽责,不断提高维护侨商投资合法权益的质量和水平、保护了广大侨商积极参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和热情,得到侨胞的好评。

  问:成立以来,法律顾问团为侨商做了哪些工作?

答:具体来讲,法律顾问团主要通过以下三方面为侨商投资保驾护航。

一是参与侨务政策法律法规修订。“为侨服务法律顾问团”特邀律师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专业特点,积极配合各级侨办,深入侨企开展调研,为出台涉侨政策法规建言献策。例如,国侨办“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的律师应邀参加《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立法条例》专家咨询座谈会,积极献言献策。他们也经常就护侨投资方面的政策制订、法律完善等方面多渠道、多角度提出不少建议,得到了有关单位的重视和肯定。此外,地方的法律顾问组织成员也积极投入到立法维护侨商投资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去,比如四川省侨办组织特邀律师多次走访侨商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征询侨商对《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修订的意见,供立法机关参考。江苏、湖北、湖南、海南等省的法律顾问团成员,在本省涉侨政策法规制定中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法律咨询、案件代理。据不完全统计,上一届,也就是第三届国务院侨办为侨资企业法律顾问团(2012-2014)的各位律师,受聘以来处理了近300件涉侨案件,免费咨询、解答问题万余人次。一些特邀律师代理的重大涉侨案件,争议标的大、案情复杂、涉及面广,但最终获得较好的诉讼结果。有些诉讼案件,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经过特邀律师努力,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依法改判,侨胞合理诉讼主张得到支持。特邀律师们饱满的为侨服务热情和优良的法律专业水平,赢得侨胞的广泛赞誉。

三是积极参与侨法宣传、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国侨办“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的律师积极参加国侨办举办的“中国经济与法律专家巡讲团”,赴海外为华侨华人提供法律法规宣讲、投资政策咨询,介绍中国的法治环境和经济社会形势,为侨胞答疑解惑。在去年,我们国侨办联合中国侨商会推出了“为侨商服务法律专家巡讲”系列活动,法律顾问团的部分成员分赴浙江、上海、湖北、海南,为那里的侨商宣讲法律政策,召开案例分析会,考察侨资企业,为侨商送法上门,提高侨商的守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水平,帮助侨商排除法律隐患,把工作做到了前面,积极营造全社会知侨法、用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今年,我们还要继续开展国内、国外的法律巡讲,欢迎广大侨胞积极参与。此外,地方侨办的法律顾问组织的特邀律师也通过积极参加侨务部门组织的为侨商服务“咨询日”、“法律讲堂”、“法律体检”、定期走访调研侨企、与侨胞座谈等活动,广泛宣传涉侨法律,为侨商提供贴心的法律服务。一些省市特邀律师还联合海外律师界同仁,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支持。

  问:国侨办对未来更进一步发挥这些专家律师作用有哪些考虑或计划?

答:经过十年的成长,法律顾问团的工作更加体系化,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为侨服务的水平也是逐年提高。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任何事物的成长、成熟都有一个必要的过程。这项工作目前还存在着辐射面不够广,影响不够大,法律服务介入侨商投资不够早,侨办和特邀律师以及特邀律师与侨胞之间的沟通、交流不够多,特邀律师作用没能更加充分发挥的情况。因此,我们要大力在侨办的部门职能和特邀律师专业优势的互补结合,在侨胞需求与特邀律师的有效对接,在侨办、侨胞、律师三者之间顺畅互动、网络搭建等方面多下功夫。具体来讲,为进一步发挥这些专家律师的作用,我们打算重点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首先要健全法律顾问团工作机制,做好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好、协调好、服务好各位特邀律师。目前,法律顾问团办公室的工作规则正在抓紧制定中,律师之间的邮件、微信平台已经搭建并正常运转,分时段征集、发布优秀护侨案例,每年召开一次法律顾问团年会,可以说,律师彼此间的交流、学习正在有序开展。今后,我们还要增强各地法律顾问团协调联动,使法律顾问团形成为侨商服务的网络,加大服务力度。

二是要进一步充分挖掘法律顾问团专业潜力,创新工作手段,丰富工作内容,扩大为侨服务工作领域,切实为侨商提供有效优质法律服务。要在做好法律宣传、法律咨询、解答疑难问题等服务工作的同时,继续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团和特邀律师的作用,依法解决好侨企的重大诉讼案件;组织好法律专家的在线咨询;组织好法律专家为侨商遇到的重大经济纠纷举办法律会诊;组织好特邀律师参与的面向侨胞的国内、国外法律巡讲;邀请特邀律师参加由国侨办举办的重要活动;探索特邀律师服务海外侨胞在住在国当地的生存与发展的方式等。

因为这次活动月的主题是“投资‘一带一路’,法律先行”,因此我想特别就法律顾问团特邀律师服务侨商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谈一下我个人的一点意见。众所周知,华侨华人是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力量,是“一带一路”的参与者、建设者和见证者,在诸如交通运输、港口、产业园区建设等领域可以与国内企业强强合作,实现国内企业产业转移和转型升级。这期间需要法律专家的介入、支招。特别是,华商在船舶、运输、仓储、货运代理和能源资源开发等领域具有优势,可以参与海上战略支点、重要港口、能源资源开发等重要项目建设。这些项目的安全、顺畅、高效、依规推进,需要法律护航。特别是在一些重点地区,要创新体制机制和营商环境,促进双向投资与贸易,这些需要法律专家的参与。因此,我们鼓励特邀律师更多地投入到侨商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服务中,借侨胞这一平台,让自身也更多地融入到“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的建设洪流中去。

三是要做好宣传,扩大影响。我们将充分利用中国侨网的特色优势,《中国侨商》杂志的直投优势,以及其他媒体、平台的各自优势,宣传报道法律顾问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让更多的侨胞了解法律顾问团,进而得到法律顾问团的专业法律指导,更好地加入到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来,更多地分享中国发展的红利,更真切地收取内心的“获得感”。特别说明的是,在中国侨网,我们开设了依法维护侨商投资权益的专栏,专栏里有涉侨投资法规,有维护侨商权益的经验交流,还有国侨办和地方各级侨办法律顾问团的联系方式,欢迎广大侨胞关注、点击,获得更多更实在的有用信息。

专访全文:

问:您连续几届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领导职务,对于中国的律师行业非常了解。您曾说过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与国家每一项重大战略息息相关。您认为“一带一路”建设给中国法律服务行业带来什么样的机遇和挑战?对中国律师队伍又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一带一路”战略对于我国对外开放结构转型、国内产能输出、产业优化升级的意义不言而喻。这对于我国经济各个领域和行业而言,都是一个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中国产能的输出,不仅包括制造业和建造业的输出,也包括服务业的输出;而且,服务业与其他产业同步输出,为其他产业“走出去”保驾护航,本身也是产业优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事实上,在过去几年里,众多国内法律服务机构已经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专业服务,相信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带动下,国内法律服务业也将为中国产业更好地“走出去”,走得更好、更稳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带一路”战略投资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区域,因此,对于中国法律服务行业而言,最大的挑战和要求将是实现法律服务的国际化。中国律师行业如果要抓住这一历史机遇,首先应当适应国际化的需求,增加国际竞争力,特别是要培养国际化的专业人才,提高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

问:您在担任国侨办为侨企服务法律顾问的近10年间,曾多次参加国侨办组织的“经济与法律专家巡讲团”,赴东南亚、南美、欧洲等地为当地华侨介绍在华投资法制环境,也曾在世界华商大会等活动中就侨商投资所涉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做过专题演讲,对侨商投资及发展的相关法律问题比较熟悉。您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侨商在投资发展过程中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答:侨商在投资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多重的,可以说,法律风险几乎贯穿了侨商投资的全过程,从各国外商投资准入风险、外商投资行政审批风险,到投资对象的权属风险、合作伙伴的信用风险,再到投资后期项目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控制权风险、劳务关系风险、税务风险、财务风险等等,对于这些法律风险如果不能事先预见并有效防范,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很可能对侨商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导致全盘投资功亏一篑。

问:在侨商投资发展过程中,有什么样的经验和教训?有哪些成功或失败的法律案例可供侨胞们借鉴吗?

答:这些年,无论是在涉及侨商争议案件的代理过程中,还是在接受侨胞们的咨询过程中,我确实接触到不少涉及侨商投资的法律案例,值得侨胞们引以为鉴。

侨商在地方投资时往往只关注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当地合作方给出的合作条件,对于投资项目缺乏必要的前期调查和风险评估,有些侨商在获得政府部门首肯后,甚至仅仅是获得主管领导的口头应允后,便忽略必要的法律程序,盲目投入开发。在投资过程中,因政府换届、领导更迭、合作方诚信不足等种种原因,不乏投资失败、项目被迫中断的实例。由于法律程序和法律要件的缺失,侨商们不仅无法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甚至难以收回前期的投资成本,也很难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权益。侨商们的这种投资实例不仅在中国如此,在其他国家也屡见不鲜。究其原因,除了各国投资环境的差异外,主要源于侨商本身的法律意识薄弱。

因此,我建议侨胞们提高法律意识,学会应用法律保护自身的权益;不仅要通过法律获得事后的补救,更应学会运用法律实现事前风险的防范。

问:如何防范上述法律风险,特别是在借助“一带一路”战略投资发展过程中,侨商该如何破解法律难题?您能否从法律专业角度给侨商一些建议?

答:正如我前面所说,“一带一路”战略投资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区域,各国的投资环境,特别是相关法律、政策背景各不相同,无法仅凭企业自身的力量和主观判断盲目投资。在这方面,很多跨国公司或国内一些大型企业的海外投资经验值得借鉴。目前很多企业境外投资的运作理念和方式比较成熟,通常会通过法律、财务、税务等领域的大型专业机构,整合多个境外服务网络平台,为其海外投资保驾护航。目前来看,这种做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很好地控制了投资风险,保障了投资利益,值得侨胞们学习。

问:我们知道您所创建的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也是亚洲地区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今年年初又与Dentons国际律师事务所合并,新律所的律师人数超过6500人,这也是目前全球律师业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您本人也将担任新律所全球董事会主席一职。请问,这一突破将给华人客户带来什么样的影响?特别是将给我们的海内外侨胞带来什么便利?

答:大成和Dentons的客户,将是此次合并的最大受益者。合并后的新律所覆盖全球五大地区50多个国家,可以为客户在世界各地的投资与发展提供“一站式”综合法律服务;新律所也将重新定义客户服务,在保障客户保密性和数据安全性的基础上,采用新技术加强客户支持和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特别是对于海内外侨胞而言,华侨华人的生意往往分布于多个国家或法域,在各个国家或地区有各种法律服务的需求,如果能够找到一家拥有全球布局的综合性专业化的华人律师事务所,不仅将大大节省寻求服务资源的时间,也将获得更为可靠的专业服务。

期望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大成能够借助这个新的平台,为侨胞们的业务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专访全文:

问:众所周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历史社会情况各不相同,您能简要介绍一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要国家的法律体系各是什么吗?不同法律体系,对投资、纠纷解决方面存在哪些差异,或者说各有什么特点吗?

答:“一带一路”是中国政府“走出去”战略的核心内容。这些年来,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面临巨大风险。这其中既有政治风险、文化风险,也有商业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但多数风险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法律风险。其中“一带一路”沿线绝大部分是转型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区域和国家风险显著。根据中国信保国别风险研究中心2013年底对65个重点国别的国家风险参考评级,评级为5-9级的国家占比84%。

因此中国企业、广大侨资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在海外投资、跨境并购、境外上市、工程承包和外国仲裁及诉讼等活动中,都涉及到需要面对所在国的法律风险,这就首先要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体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由于历史进程不同,许多国家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尽管“一带一路”沿线绝大部分是转型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但从法律体系看,他们绝大多数国家还是沿袭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比如沿袭欧洲大陆国家的属于大陆法系;沿袭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属于普通法律国家;俄罗斯等东欧东亚国家,虽然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独特的历史经历又导致它与其他大陆法国家的不同;阿拉伯国家及其伊朗属于阿拉伯法系等等。此外,法律体系受宗教影响明显,但即使是同样宗教背景的国家,法律体系也可能差异颇大。譬如,同为穆斯林国家,土耳其由于所处地理位置和早期对西方法律体系的吸收,法律体系不同于其他大多数穆斯林国家,总体上仍然是大陆法系。

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家,不同的法律传统或者渊源在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规则方面也差异甚大。一般来说,普通法系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强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传统主要是传统强国通过征服和殖民这种外生的方式引入到各个国家的。在所有的这些领域,大陆法系在政府所有制和规制方面要强于普通法系。此外,一般来说普通法系比大陆法系有着更低的司法程序形式主义和更大的司法独立性,反过来这也促进更好的合同履行和财产权的保护。

不同的法律传统或者渊源在纠纷解决存在不同的方式。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因此了解所在国法律是降低法律风险的前提。

问:我们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时,在实践中,应考察哪些法律因素?并适当举例说明。

答:一般来说,需要主要考察的是以下几个因素:投资目的国的基本法律环境;该国与我国是否有条约,尤其是投资保护条约;该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和政策、外汇政策、劳工政策、税收政策等等。

(一)投资目的国的基本法律环境

在第一个问题已经说过,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特点。以俄罗斯为例,俄罗斯法律总体来说属于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有体系完整的各种法典和单行法规。司法制度比较完备。俄罗斯立法变动频繁。有的法律,颁布施行后频繁修订,重要条款经常变化;有的则是调整相同经济关系的不同法律相继出台,新法往往改变旧法的规定。俄罗斯立法都要先行公布草案,确定通过计划,一般情况下,何时公布和生效实施,都有半年以上的周期。在此期间内,商事主体可以提前做好准备,及时拟定新的经营规划。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国际条约与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有不同时,则使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国际法优先于一般国内法,但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国际法与宪法的冲突适用没有明确规定。

(二)投资国与我国之间相关条约、司法合作、争议解决

1.条约类

我国与投资国之间签订的相关条约,如关于投资、税务、劳务之类的实体法类协定。如与俄罗斯签订《中俄政府间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俄政府间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中俄政府间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中俄政府间20012005年贸易协定》(2000年)、 《中俄政府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短期劳务协定》(2000年)等。

2.司法协助类

“司法协助”(Judicial Assistance) ,是指不同国家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作,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协助的根据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同一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的国家和我国即具有司法协助关系。没有参加条约的国家不能要求别国法院接受其司法委托,如1992年的我国与俄罗斯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二是互惠原则。互惠即相互之间给予对等的优惠待遇。如果某一国家协助我国为一定的司法行为,我国也应当协助该国为相对等的司法行为。

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二是接受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三)外国投资法的相关规定

不同的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法律是千差万别的,虽然各国都欢迎外商投资,都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外国投资规定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但在具体的投资政策上还是有很多区别的,而且还会有一定的限制的。比如加入WTO的国家与非WTO国家,该国贸易保护政策比如对本国弱势产业的保护等待。

实践中我们需要关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各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俄罗斯投资主管国内和国外投资的政府部门有:经济发展部、工业贸易部、国家资产委员会、司法部国家注册局、反垄断署、联邦政府外国投资咨询委员会、中央银行、财政部、联邦金融资产管理署等。以俄罗斯为例,外国公司代表处可在俄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注册,也可在俄联邦工商会注册。此外,外国公司还应在国家注册局办理委派手续和综合登记。我们还要关注投资行业的规定(如禁止的行业、限制的行业、鼓励的行业分别是什么)、投资国对外国投资优惠,如《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规定,在外国投资者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优先投资项目(主要涉及生产领域、交通设施建设或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时,且投资总额不少于10亿卢布,将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和《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相应进口关税和税收的优惠。我们还需关注投资方式的规定,如是否允许海外并购、海外并购是否对持股比例有要求、外国投资者是可以购买、持有股票等问题。

(四)劳工政策

保护本国劳动力市场,在不同的国家的劳工政策是有很大的区别。许多国家都出台了大量的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外商企业往往也必须遵守,绝大多国家的工会在招聘员工、解聘员工方面有较大的发言权。这一点与我国的情况差距很大,我们许多企业往往忽视这一点,引起不必要的劳资纠纷;而劳资纠纷也极有可能引起社会关注,带来社会矛盾,进而影响国家之间友好关系。

(五)外汇政策

除发达国家外,“一带一路”国家中不少是经济欠发达国家,许多国家的外汇储备有限,因此该国的外汇政策如何,直接关系到投资收益的取得。如俄罗斯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卢布兑换仍受到货币管制的相关规定。俄罗斯开放经常项目,但对商品进出口收付费仍实施一定的管制。除特定情况外,所有的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必须全额汇回至外汇特许银行的外汇账户中,一定比例的外汇收入必须在外汇市场上出售。

(六)税收政策

各国的税收政策区别很大,不了解该国的税收政策,将会陷入非常难堪的境地,此外还要注意该国与我国是否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等待。

此外,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反商业贿赂法等等也是投资者应当注意的。

问:我们的企业到海外投资建厂,有时会带去中国本土的劳动力,也不排除使用当地的人力资源。据我所知,尤其在欧洲,劳工政策非常严格。您能介绍一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劳工政策的特点吗?我们的企业在海外,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往往会走入哪些误区,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答:扩大就业、保护就业是每一个国家的基本国策,因此各国在吸收外资时,外国企业一定要搞清楚该国的劳工政策,否则会陷入极其不利的地位。不同的国家的劳工政策是有很大的区别,即使是一些不发达国家也是如此。此外,许多国家工会的势力非常强大,中国的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希望自己带工人队伍到国外开展业务,但不了解劳工政策,往往会陷入困局。

比如,英国政府制订劳工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欧盟成员国内部人员流动相对自由;限制欧盟以外的国家对英国进行劳务输入,即当英国国内劳务供给不能满足相关需求时,英国用人单位必须首先从欧盟成员国中招聘劳务,当确定没有合适人选后,才能从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招聘劳务;但为增强英国综合竞争力水平,英国政府特别鼓励受过良好教育、有特殊技能的高水平人士的流入,并对弥补国内短缺职位的外国劳务提供工作方便。目前英国政府对引进外籍人员主要是通过工作许可制度来规范。

由于面临高失业率的困扰,为了保证和提高就业率,伊朗政府相关部门近年屡出“奇招”,限制外国劳工进入伊朗市场。比如,伊朗政府对于给在伊朗工作的外国人发放工作证控制极严,一般遵循“1:3”的原则,即给1个外国人发放工作证时,其所在单位必须雇用3名伊朗员工;伊朗政府严格限制普通外国劳工人境,只允许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从事工程承包,一般劳工必须雇用当地人。

因此,我们的企业在“走出去”后,一定要对投资方向国的劳工政策进行认真研究,按照当地的法律制度使用人力资本,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问:我们知道,纠纷一旦产生,除了双方协商、和解、第三方调解、司法诉讼等方式外,还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在国际贸易中,似乎以仲裁方式解决问题的现象也比较普遍。您可以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给我们讲讲如何通过仲裁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吗?

答: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如何解决纠纷是非常关键的。由于各国都十分强调本国的司法主权,但外国投资一旦与所在国国家的司法主权牵扯上,其结果往往非常不利于投资者。因此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各种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办法,如双方协商、和解、第三方调解、诉讼和仲裁等。其中仲裁是公认的解决争议主要途径。

仲裁是一种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它避免了各国司法主权的僵化。同时仲裁强调公平、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使得纠纷各方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解决纠纷,为各方所倚重,成为国际投资争议的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仲裁有临时仲裁与常设仲裁之分。临时仲裁指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协议直接指定仲裁人,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裁决,争端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常设仲裁是指由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设有固定的组织和仲裁机构,有的还备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它能为当事人提供较多的仲裁方便,具有稳定性。常设机构有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

发生投资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可以采取在东道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同意选择第三国仲裁或提交国际仲裁。目前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国家仲裁机构有: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仲裁院、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等。当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是著名的仲裁机构。投资争议仲裁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是仲裁机构以及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是当事人关于仲裁的合意。各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规定:当事人如果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必须签订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有排除司法管辖的效力。仲裁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规则、适用的法律及裁决的效力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时依据哪国的法律往往关系到仲裁的是非曲直和仲裁结果,这也需要在这次协议中约定清楚。

关于投资争议仲裁的依据法律的选择通常有以下几种:(1)国内法,包括投资者本国、东道国或第三国的国内法;(2)国际法;(3)一般法律原则;(4)公允与善良原则。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原则上由双方当事人在投资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定明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则适用与投资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或适用仲裁地的法律,或者是缔约当事人任何一方国家的法律,也可适用国际法。在仲裁实践中,一般以适用东道国的法律比较允当。

投资争议的仲裁裁定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多数国家不允许提起上诉。有些国家虽然允许当事人上诉,但法院一般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即只审查仲裁裁定在法律手续上是否完备,而不审查仲裁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

此外,仲裁裁决是否能够执行,还要看该仲裁机构的裁决是否被其他国家承认。为便利仲裁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国际上先后缔结过三个相关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1958年在纽约缔结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为《纽约公约》。因此,加入《纽约公约》的国家之间的仲裁裁决才能在其他国家得到执行。

我国1986年参加该公约。我国加入时明确声明:我国只在互惠基础上对另一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该公约;并仅对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