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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农场救灾和低保工作的通知

2014年04月29日 16:31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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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吉林省(自治区)民政厅,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以来,各省(区)民政厅积极参与本省(区)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的相关工作,在制定本省区《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华侨农场自然灾害救助和华侨农场困难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有关政策。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和侨务部门互相沟通不够,还存在华侨农场灾后救济补助资金申请渠道不畅,一些受灾华侨农场人员没有及时纳入当地政府救助,华侨农场享受低保人员底数不清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对华侨农场人员的救灾政策和加强对华侨农场困难家庭低保工作,维护华侨农场及归难侨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对华侨农场人员的救灾政策。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意见》有关要求,将从事农业生产的华侨农场农业户口人员纳入国家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范围,切实保障受灾华侨农场人员的基本生活。华侨农场所在市、县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尽快建立与华侨农场的信息沟通渠道和救灾联络机制,修改完善灾情统计、报告系统。各级侨务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摸清华侨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户口人员底数,做好救灾相关基础工作。灾害发生后,市、县侨务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在第一时间掌握、汇总、报告农场受灾情况,组织转移安置农场受灾人员,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帮助受灾人员恢复重建住房,解决生活困难。

  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今年年初雪灾给华侨农场人员造成的生活困难,帮助恢复重建住房,并及时给因灾生活困难人员提供口粮、衣被等生活救助,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加强对华侨农场困难家庭的低保工作。

  华侨农场所在市、县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意见》有关要求,将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华侨农场困难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指导并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评议公示和资金发放工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低保标准。侨务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华侨农场困难家庭的摸底排查工作。要健全华侨农场低保运行机制,各华侨农场要保证有专人负责低保工作,确保低保政策落实到位。要根据华侨农场低保家庭的变化情况,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手续,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在已经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地方,要将华侨农场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华侨农场困难家庭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或当地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要将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城乡医疗救助,给予相应的救助。

  三、抓好政策落实工作。

  各级民政、侨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做好沟通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做好情况调研、数据统计和走访慰问等工作。要积极向当地华侨农场通报有关政策精神,指导华侨农场做好灾情汇总、低保对象的排查统计以及相关资金和物资的申请工作。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逐级上报。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编辑:王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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