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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修订完善侨法 保障归侨侨眷经济政治权益

2006年08月08日 15:12

  中新社福州八月八日电 (记者 孙贤迅)侨务大省福建,正加快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进一步保障归侨侨眷的经济政治权益。

  记者今日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华侨委员会获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已经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草案修改稿》吸收各方面意见,将归侨、侨眷的政治权益集中体现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增加了:“省人大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省的华侨,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对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的合法使用资源的确权,也提出了工作原则,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历史、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依法确认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的资源权属,发给使用权证书”。

  华侨祖屋和华侨祖墓是海外华侨华人在国内的“根”,加强对华侨祖屋、祖墓的保护,有利于华侨华人寻根问祖,维系华侨华人与祖国的关系。《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的华侨祖墓,因国家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告知华侨或者侨眷,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据了解,《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有望在年内修订完毕,以进一步保障八闽归侨侨眷经济政治权益。



编辑: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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