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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侨房发还三年内不得迫迁 七类人可购专用房

2007年01月22日 16:13

    华声报广州消息:如今,包括侨房在内的经租房、代管房落实政策发还后,也成为不少人的投资目标,那么到底这些房屋的租赁、买卖关系是怎样的,有没有条件约束。1月18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就此明确了有关问题,其中,落实政策发还的房屋三年内业主不得逼迫原租户搬迁,而购房者只针对七类人士。

  业主可重订租赁协议

  据广州日报报道,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经租房或代管房落实政策发还时,一般是只发还房屋产权。业主取得房屋产权后,应与原租赁单位或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协议,三年内不得迫迁。重新订立租赁协议时,承租户不再享有房管部门的公房租金标准。

  而业主重新签订协议时,如果租金过高,承租户无法继续承租原房屋时,如何解决呢?国土房管部门明确,如果属于侨房的承租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落实政策专用房;如果属于国内业主房屋的承租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租住廉租房。

  这些落实政策专用房在出售时也只针对七类人员,分别是:符合侨房政策规定发还业主的私改、代管房屋,业主在三年后要求收回房屋使用权,居住在此类侨房的住户;1980年1月1日前的租住侨房的住户;发还在私改、代管期间发生扩、加、改建而增加的部分面积的侨房,居住在此类侨房、原属房管部门安排的租住户;危险侨房修缮需要迁出的租住户;发还被征拆回迁安置的侨房租住户;发还的侨房过去被征拆,领取残值补偿款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无房居住或居住有困难的(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以下);回国创业无房居住的海外引进人才。

  三类人员不能购买专用房

  同时,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明确三类人员不能购买专用房,分别是:虽符合以上条件,但已享受过实物及货币分房或购买安居房等有其他途径安居者;本人另有住房或子女等直系亲属有住房,其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的,不能购买专用房;在申请购买专用房时,其本人已迁出原住侨房的,不能购买专用房。



编辑: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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