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归侨侨眷由于身份的特殊,中国在政策上对其也有不同的规定。据了解,目前茂名市约有60万海外华侨华人、10万港澳同胞以及50万归侨侨眷,这些海外华侨华人分布在全世界近60个国家和地区,他们通过投资、引资等方式为茂名市的社会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
近日有读者打来电话,咨询华侨及港澳同胞、归侨侨眷的有关规定和政策优惠情况,为此记者走访了茂名市外事侨务部门,把所了解到的一些情况告诉读者。
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中国定居的华侨。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行政机关是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所出具的归侨、侨眷身份具有行政效力。而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可由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审核认定。
华侨回国定居有条件
华侨(外籍华人)回国(来华)定居的条件是:1、夫妻一方在国外生活确有困难,国内一方能自行解决对方回国后的生活、住房的;2、年老体弱多病,不适应国外生活,国内有儿女赡养的;3、在国外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在国内有亲属赡养的;4、国内公民出国定居后在短期内有要求回国定居者,有单位聘请或者有固定工作(国内有退休金领取),并能自行解决住房的;5、通过自费留学和劳务输出方式出国,出国多年但尚未获得居留权,现要求回国恢复户籍,自谋职业的;6、有特殊情况者。
华侨回国定居的办理程序:1、由申请者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或委托其国内亲属向定居户口所在地(县级)侨务部门提出申请;2、由所在地市、县侨务部门商同级公安局加具意见,上报省侨办;3、由省侨办加具意见再报省公安厅审查核实发证,凭证入户。
“三侨生”高考可加分投档
根据广东省侨办、省招生委、省公安厅有关文件规定,考生是归侨青年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简称“三侨生”),在参加高考录取时可在高考总分基础上加15分投档,由各高校择优录取。
考生通过所在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向地级市外事侨务局申请办理“三侨生”证明(市直以上单位的“三侨生”可凭单位证明和有效证明材料直接申请)。申请时须提交考生本人和归侨父母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户口薄中无注明身份的,须提交本人或父(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确认本人是归侨或父(母)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证明),并附上以下之一的材料:(1)回国定居证明;(2)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3)印有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4)仅有户口簿注明归侨青年或归侨父母身份而无上述证明材料的,须送地级以上市公安局进行核查确认。属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须提交的材料包括:(1)我国驻在华侨定居国的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及护照;(2)华侨在国内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3)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证处出具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属归侨、华侨的义养子女,还要提交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
私家车申办内地牌有限制
华侨华人以及港澳同胞可以申办内地私人小车牌(即“两地牌”)出入内地,但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国外和香港、台湾商户到广东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在40万美元以上,到非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者,以及澳门商户在广东省实际投资额40万美元以上者,在有效合同期内可准予每商户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二、国外、港澳台商户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等方式到广东省投资办实业的,每商户可按上述标准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三、担任广东省地级以上(含地级市)以及广州、深圳市辖区和顺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港澳台人士,在任期内可准予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四、改革开放以来在广东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也准予办理(捐赠证明由县级侨务部门出具,经由地级以上市侨务部门初审,送省侨办审定)。对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以上的,限于选择其中一个条件办理。
拆迁华侨房屋补偿高
根据 《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拆迁属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侨汇购建的华侨房屋,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增加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确定。办理程序是由房屋所有人(代理人)携带产权证、身份证及华侨、归侨身份证明或继承公正书或用侨汇购建证明到房屋所在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地级市外事侨务局办理确认并开具《华侨房屋确认证明》或《应增加补偿金额的华侨房屋证明书》。
侨捐项目受法律保护
根据《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简称侨捐项目)由县级以上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申请受理条件:1、以每一个项目捐赠金额10万元人民币作为确认起点,捐赠金额占项目总投资额25%以上的项目。2、捐赠金额虽不到投资额的25%,但已用华侨、港澳同胞个人名义或团体名称命名,并已报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办理程序:各县(市、区)的侨捐项目由县(市、区)外事侨务局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地级市直单位的大宗侨捐项目由地级市外事侨务局核定,报地级市人民政府确认。(吴彤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