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曾在中国境内(包括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或台湾地区,下同)居住、准备在国外办理有关民商事宜的海外中国公民来说,一般须提前办妥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期间的“良民记录”公证或证明及其相关认证手续。
中国领事公证人,是指在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中执行公证职务的领事官员。在特定情况下,只要驻在国的法律规章没有限制,中国领事公证人可根据海外中国公民的申请,为其办理在中国境内居住期间的“良民记录”公证或证明(包括“未受过刑事处分”、“受过刑事处分”或“查无档案记载”公证或证明),以便海外中国公民直接在国外使用。具体提示如下:
(一)海外中国公民向中国领事公证人申办其在中国内地居住期间“良民记录”的特定情况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程序规则》第14条第1款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据此,海外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居住期间的“良民记录”公证,应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涉外公证机构出具。之后,依法办妥相关认证手续。
如海外中国公民持用的已在中国内地办妥公证认证手续的上述“良民记录”过了法定有效期,在居住国接受的情况下,中国领事公证人可为上述已过法定有效期的“良民记录”出具“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亦可根据上述“良民记录”,为海外中国公民办理“未受过刑事处分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
(二)海外中国公民向中国领事公证人申办其在香港特区居住期间“良民记录”的特定情况
海外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区居住期间的“良民记录”,原则上应由该特区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之后,依法办妥相关认证手续。在实践中,海外中国公民可亲自或通过邮寄向香港特区警务处申办“未受过刑事处分证明”。而“受过刑事处分证明”,则由香港特区法院直接出具判决书。
如海外中国公民的居住国接受,中国领事公证人可为上述“良民记录”出具“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或“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亦可根据上述“良民记录”,为海外中国公民办理“未受过刑事处分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
(三)海外中国公民向中国领事公证人申办其在澳门特区居住期间“良民记录”的特定情况
海外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区居住期间的“良民记录”,原则上由澳门特区的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或由澳门身份证明司出具证明。由澳门身份证明司出具的证明称为“澳门刑事处分记录证明”,俗称“行为纸”。其中,分为“有记录”和“无记录”两种。
如海外中国公民的居住国接受,中国领事公证人可为上述“良民记录”出具“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或“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亦可根据上述“良民记录”,为海外中国公民办理“未受过刑事处分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
(四)海外中国公民向中国领事公证人申办其在台湾地区居住期间“良民记录”的特定情况
从理论上讲,海外中国公民在台湾地区居住期间的“良民记录”,中国领事公证人有权为其出具公证或证明。从实践上讲,中国领事公证人可依据台湾地区相应机构出具的“良民记录”公证或证明,为其另行出具公证;亦可根据该“良民记录”公证或证明,为海外中国公民办理“未受过刑事处分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作者:许育红/中国外交部领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