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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12月起有法可依 刻画“到此一游”违法

2006年10月24日 11:11

  华声报北京消息:《长城保护条例》全文10月23日公布。《条例》规定,全国范围内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应依法核定,同时,长城所在地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进行调查。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此外,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画、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等行为被明确禁止。否则如造成严重后果,将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防止不当旅游开发对长城造成破坏,《条例》规定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具备三项条件:一是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二是已采取“四有”措施;三是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

  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并且,根据部分地方利用护林员、土地承包户保护长城的实际做法,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

  对长城的修缮,《条例》规定,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长城保护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编辑:候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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