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未定居人员如何办理结(离)婚手续?
为了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民政部和外交部于去年5月,联合发布了《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依法出境、并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我国公民(以下简称“出国人员”),其主要内容有: 1、结婚、协议离婚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1)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下同)的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2)我驻外领使馆提出申请。其居住国办理(我国对不符合《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件的结婚登记,不予承认)。 2、登记所需要的证件和证明。(1)国内人员的身份证、户口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或介绍信(离过婚的须持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者持配偶死亡证明)。(2)出国人员的护照,其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证明有特殊的要求。(3)离婚登记需要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 3、出国人员申请结婚登记的,需提供其原所在单位(国内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且出国前已达法定婚龄的,还须提供出国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提供婚姻状况的国内公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4、出国六个月以上,现已回国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国一年以上,确实无法取得上述证明,须提供经现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证书。 5、诉讼离婚的,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均为出国人员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