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1月国务院侨办、人事部、外交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归侨、侨眷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无时间限制,出境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 随后,有关部门发文取消归侨、侨眷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私短期出境的时间限制后,非归侨侨眷人员又如何处理的问题提出来了,为此1993年3月人事部专门发文,明确规定“对非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经批准因私事出境后,有关待遇和手续可以照〖92〗侨内会字第020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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