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国内亲友代管侨房的委托书应怎么写?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公民因年老、体弱、有病、伤残等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活动,可以委托近亲、好友或律师为代理人,由他们代为参与诉讼。
    
    出境定居人员的境内房屋无人管理,可以委托近亲或者好友代管,这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委托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两种。但出境定居与短期出境探亲不同,一般在外时间较长,期间情况可能会有变化,用口头委托,恐日后会出现“口说无凭”,而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还是“立字为据”,用书面形式委托为好。
    
    按《民法通则》第65条的规定,书画委托代理的授权书,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代理的事项(如看管你房屋的具体地址、家具、电器的名称、数量等),代理人的权限(如代理人可以做什么,即对代管的房屋、家具是否可使用、代为出租、租金如何管理使用、房屋修缮、交纳房地产税等;代理人不可以做什么,即对房屋、家具、电器等的变卖、抵押行为等),代理的期限等都应尽可能写清楚详尽,避免日后产生矛盾,并由委托人签章,写上委托日期(最好经公证处公证)。
    
    按规定,由于委托书授权不明确,由此而引起的诉讼,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要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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