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出境定居者发离退休费是“特殊照顾”吗?

    
    目前所发的离退休费,实质是对老同志当年在职期间所提供的劳动积累的一种延期支付。社会劳动成员在他们年老后,有享受退休养老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离退休人员,属非在职人员,他们获准出境定居,既不会给单位(企业)生产造成影响,又是国家法律所允许,也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但是,他们在出境定居前所享受的应得待遇,在出境后却被有的单位认为是“特殊照顾”,有的甚至被削减。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获准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继续照发,与境内原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这正是体现“一视同仁”的原则,并无“特殊照顾”可言。按规定,他们在境外的一切医疗费自理,但回国后(含短期入境)仍享受原公费医疗待遇。他们在境外,也可为单位省却一笔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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