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精简的归侨职工如何计算工龄?
60年代初期,由于国家遭受3年自然灾害,国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含归侨及大专以上毕业参加工作的职工)动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当时有部分归侨职工被错误精简。1985年国家有关部门发出通知,对60年代初期被精简的归侨职工落实有关政策,由原单位收回安排工作或就地改办退休。根据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的有关补充规定,对60年代初期被精简的归侨职工,后又重新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被精简期间可以与精简前后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按规定办理了退职的,精简期间计算工龄后,其中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改按退休办理,改办前的退职金与退休金的差额则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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