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海外学人创业园优惠政策

    
    为鼓励海外学人进入海外学人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创业,促进全市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1999)9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淄博海外学人创业园优惠政策。
    
    第一条:进驻创业园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年终经开发区财政局审核后,全部返还。
    
    第二条:进驻创业园的企业,从进驻之日起三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年终经开发区财政局审核后,全部返还。第四、五年分别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年终经开发区财政局审核后,全部返还。
    
    第三条:进驻创业园的企业从进驻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年终经开发区财政局审核后,全部返还。第四至五年返还50%。
    
    第四条:进驻创业园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交纳的其他地方税,经开发区财政局审核后,三年内返还征收额的60%。
    
    第五条:进驻创业园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享受开发区制订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六条: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6%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在创业园内设立海外学人创业专项资金,为海外学人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提供优惠贷款或参股、入股,帮助解决启动资金和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
    
    第九条:海外学人企业承担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申报攻关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开发区科技经费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条: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邀请外国专家来华进行技术指导或选派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培训,经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可享受部分接待、培训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进驻创业园的海外学人企业,在一定的开发、生产及经营用房面积内,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年减按标准价格的40%收取,第三年减按标准价格的70%收取。
    
    第十二条:进入园区的高新技术转化企业,收缴的土地转让金,当年征地,当年投产的,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的50%,当年征地,当年开工建设的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的30%。土地使用税三年内全部返还,第4-5年返还50%。
    
    第十三条:海外学人创办高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企业注册资金的35%。
    
    第十四条:根据海外学人创办企业科研机构的不同类别,可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数额。
    
    第十五条:允许海外学人创办的企业跨行业经营。
    
    第十六条:企业内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可以一次审批。
    
    第十七条:开发区财政拨出专款在开发区内建设留学人员公寓,对来开发区定居购买住房的海外留学人员,在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内给予在成本价基础上折扣50%的价格优惠;不购买住房的,可在开发区海外学人公寓提供住房供其租用,房租价格给予优惠。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收50%。
    
    第十八条:对来开发区创办企业的高层次海外学人,随迁的配偶、子女,及时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城市增容费等费用。
    
    每十九条:来开发区定居的海外学人,其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入学,可在开发区创办的学校就读,免收建校费及其它政府规定之外的各种费用;属华侨、华人和归国华侨的其子女参加高考、中考的,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规定给予照顾。
    
    第二十条:创业园以优惠价格为海外学人企业提供实验室及检测条件。对进入创业园区的海外学人中的博士后三年内由财政每月补贴3000元,博士每月补贴2000元。
    
    第二十一条:对海外学人在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由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重奖。
    
    第二十二条: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市(1999)99号文件中有关留学人员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以上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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