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1、土地使用方面: 区内土地出让费,使用费标准低于市政府年度地价,土地出让年限40一70年;区内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十年免缴土地使用费;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减收30%土地出让金,其费用可以延期或分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可续期。利用外资带生产项目成片开发的,可1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在开发区内还可以用缴纳场地开发费方式取得土地利用权。此外,凡进开发区的企业或项目,办理各种手续的收费标准一律下浮20%。 2、返还企业所得税: (1)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返还已上交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税率超过7.5%的部分,全部返还企业。 (2)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第三年返还企业全部所得税,第四年度起税率超过10%的部分,全部返还企业。 3、返还固定资产投买方向调节税: (1)区内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金融企业全部返还。 (2)其他新建企业视投资项目和规模,部分或全部返还。 4、返还营业税: 区内新建的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一定现模固定资产的缴纳营业税的企业,连续两年全部予以返还,第三至第五年返还50%。 5、返还其他地方税: 区内新建企业,目生产经营之日超缴纳的其他地方税,三年内返还60%。 6、奖励投资政策: 对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按实际纳税额扣除返还部分以不超过15%的比例奖励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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