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市外投资者到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市外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财政优惠政策
    
    对来我市投资新办各类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及农业高科技园区等投资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资金扶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以及为扩大生产和流通规模的贷款贴息等。具体办法和金额在项目洽谈过程中商定。只要不违法、不违纪,一切优惠条件都可以谈,一切外地可以利用的优惠政策都可以用。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地方政府部门受益的,3年内减半征收。
    
    (二)新办工业企业和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项目,自投产开业之日起30日内,报纸、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给予5次免费广告。
    
    第五条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一)利用新增建设用地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可采取出让、租赁、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可执行最低地价;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困难的,可先付清征地费和按规定应上交中央、省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在五年内交清。
    
    (二)利用原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企业,土地出让金可适当优惠,最低按评估确认地价的40%缴纳。
    
    (三)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20年;BOT、TOT方式合作项目,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四)以租赁方式使用原划拨土地的,租期可达30年,重大项目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并可缓缴前3年土地租金。
    
    第六条 开发土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用地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到50年。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先付清土地出让金中的征地费,其余部分5年内每年按5%缴纳,从合同生效第6年起,剩余金额每年按20%比例5年内缴清。
    
    (三)租赁国有荒地、荒山的,5年内政府免收租金;以国有荒地入股的,5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
    
    第七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九条 财政政策的兑现,由投资者申报,招商局进行资格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每半年办理一次,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土地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局出具证明,土地、财政部门审核办理。收费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局出具证明,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本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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