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税收
    
    (一)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免征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征3%的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不征汇出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构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所收入额减除四千元人民币费用后的余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征收;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比例率,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的余额纳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征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征税。
    
    (三)增值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农药、农机、农膜等物品的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下列项目免征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品仪器和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来料加工、来伯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8、销售自已使用过的物品。
    
    (四)营业税
    
    在我国境内提供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征税范围及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3%;金融保险业8%;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5%;娱乐业适用税率10%。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力,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五)消费税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烟酒、珠等高档奢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计算缴纳消费税。其中进口货物的增值和消费税应由海关代征。
    
    (六)资源税
    
    在我国境内开采规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不同税目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的具体范围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盐、液体盐。
    
    下列情形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a: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二、土地
    
    1、“五通一平”土地使用权转让30-50年,价格5万元/亩左右。
    
    2、投资数额较大的项目、高科技项目和国家鼓励的主导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以及带项目在开发区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企业,土地转让价格可采取一事一议,享受更优惠的价格。
    
    三、建设
    
    1、减半征收生产性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2、免收墙体节能费;
    
    3、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取综合开发管理费和质监费;
    
    4、免收自来水增容费。
    
    四、服务
    
    开发区管委会为投资商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的服务的方式,及时为进区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以及有关外部配套条件;开发区安排专人对进区项目进行跟踪协调,为投资商代办相关手续,帮助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大型项目,开发区成立专六服务小组,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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