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
一、所得税部分 1、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第三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5、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6、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它生产性项目,免地方所得税。 二、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部分 1、对报关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2、对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不包括国家限制出口的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3、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4、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关税部分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 不作价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3、进料加工为出口成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进口许可证,凭《登记手册》和进口合同验收。 4、来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以及加工返销出口产品,海关免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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