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各项优惠政策

    
    财政扶持政策
    
    1、 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上缴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前5年给予全额财政补助,后5年给予30%财政补助。
    
    2、 新办内资生产性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按50%给予财政补助,后5年按25%给予财政补助。
    
    3、 经营期10年以上、外商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业、娱乐业、信息咨询、高新技术开发等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上缴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前5年给予50%财政补助,后5年给予30%财政补助。
    
    4、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内资服务业、娱乐业等非生产性项目,上缴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前5年按40%给予财政补助,后5年按20%给予财政补助。
    
    5、 新办生产性工业企业,上缴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3年内给予40%财政补助。
    
    6、 新办经批准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上缴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前5年按60%给予财政补助,后5年按30%给予财政补助。
    
    7、 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 上缴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前3年给予20%财政补助;上缴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前3年给予30%财政补助 。
    
    8、 凡进区进行工业标准厂房、居民住宅楼、商业用房开发等,上缴土地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全额补助;上缴营业税连续3年按10%给予财政补助。
    
    9、 新进区项目的城建税、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5年内按实际上缴税额给予全额财政补助。
    
    10、 国际国内领先的高新技术项目进区建设的,可优先申请管委会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孵化基金支持以及财政贴息和担保支持,并可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经管委会批准后,可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
    
    11、 鼓励国内外客商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建立产业园区。园内企业上缴税收形成地方财力部分,10年内由财政按50%给予补助。
    
    土地优惠政策
    
    12、 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或工业项目用地,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0%缴纳地款。
    
    13、 外商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国内500强企业的投资项目,按土地评估价格的50%收取地款。
    
    14、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土地评估价格的55%收取地款。
    
    15、 进区各类生产性建设项目,可以出让或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评估地价总额的70%缴纳;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免缴5年土地使用租赁费。
    
    16、 从事房地产、旅游、娱乐等三产服务业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评估地价总额的80%缴纳地款;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免缴3年土地使用租赁费。
    
    引资奖励政策
    
    17、 对引进项目在区内建设的,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奖励,奖金由开发区管委会支付。
    
    18、 对引进货币资金属无偿使用的,按引进资金额的30%给予奖励,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19、 对引进货币资金年利率低于5%的按引进资金到位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货币资金年利率低于7%的按引进资金到位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货币资金年利率低于9%的按引进资金到位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20、 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其主导产品项目、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性项目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奖励别墅一套。以上受奖人员不受职业限制。
    
    附则
    
    21、 对本政策未涉及的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确定。
    
    22、 本政策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23、 本政策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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