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内省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 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1)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以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需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a.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b. 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c.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2)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2.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 减按24%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4.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所得税。 8. 外国投资着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9. 凡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工业园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含10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流转税 1. 1994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按有关规定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99年1月1日起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 a. 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7%,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上述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与其法定的增值税税率相一致; b. 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3%; c. 有机、无机化工原料,涂、染、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d.原适用6%出口退税率的商品统一提高到9%; e. 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5%。 其他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2. 外商投资企业在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加工产品出口离境,可以退(免)原材料在国内以征税款。 三、海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内容如下: 1.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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