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聊城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市外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含独资、合资、合作)新建企业和项目、技术改造、股份制改造(含购买部分或全部股份)、注入流动资金、成片土地开发经营、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股权转让、租赁、托管经营、出口贸易、“三来一补”业务以及由市招商办认定的项目。
    
    第二章 财政扶持优惠政策
    
    第三条对来我市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按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大小确定,无偿拨付企业使用,连续扶持3—5年。
    
    第四条凡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除执行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外,扶持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再适当延长。
    
    第五条对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过100万美元的外向型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过1000万元的农副产品深加工以及固定资产投入过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实行外地同级政府最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三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七条对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和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免收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从第4年起到第10年,国家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减半征收。
    
    第八条外来投资新建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进行建设的不得收取墙改专项费用。
    
    第九条对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项目、外向型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过1000万元的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商贸流通企业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入过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进行工程建设,免征综合开发费,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参照以上规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执行。
    
    第四章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第十条新上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减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对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项目、外向型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过1000万元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入过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一条收购市属及其以下亏损、关停、倒闭的现有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降低1个土地级别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收购破产企业全部产权并接收原企业职工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原取得使用权的方式办理变更手续,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收购产权制度改革后本市出售的国有企业,免收5年土地使用租金;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的,按不低于30%的地价标准交纳出让金。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项目和投资较大的工业项目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减半征收或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五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凡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所雇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工人,可免费办理市区或城镇户口,生产人员办理暂住户口,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
    
    第十四条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如本人同意,可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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