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2001年5月9日以后进入莱芜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建设(固定资产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者,适用本优惠政策。
    
    (二)莱芜市行政区划以外的投资者和经营者,2001年5月9日以后在开发区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在开发区外莱芜市行政区划以内经营的,适用本优惠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
    
    (一)用地基础费用
    
    开发区用地基础费用4.9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不包括房屋拆迁)和青苗补偿费3.3万元/亩,上缴中央和省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1.6万元/亩。
    
    (二)用地方式
    
    1.划拨。固定资产(不含土地部分,下同)投资在1000万美元(或等额人民币,按现行汇率计算)以上的项目,在规划批准用地幅度内,无偿划拨用地50亩,使用期30年,用地基础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
    
    2.出让。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30-50年不等。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缓缴6年,暂由地方财政垫支,到期一个月内一次缴清的,当地财政补贴60%;不缓缴且一次性缴纳的,当地财政补贴85%。
    
    固定资产投资额500-5000万元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缓缴5年,暂由地方财政垫支,到期一个月内一次缴清的,当地财政补贴50%;不缓缴且一次性缴纳的,当地财政补贴80%。
    
    固定资产投资额100-500万元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缓缴3年,暂由地方财政垫支,到期一个月内一次缴清的,当地财政补贴30%;不缓缴且一次性缴纳的,当地财政补贴70%。
    
    3.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为10-30年不等。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先按1.6万元/亩的标准缴纳征地费用,然后根据不同地段、不同项目,3年后按每年0.1-0.25万元/亩不等的标准缴纳租金。
    
    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土地入股或作价出资。政府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作价出资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持股或经营管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开发区管委会前5年按入股比例应分红利的50%分红。
    
    (三)其他土地优惠政策
    
    重大高新技术项目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提供比(一)、(二)款更加优惠的政策。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确定。
    
    三、财政奖励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耕地占用税自缴清之日起,3个月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上缴数额的50%的奖励。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25%部分及城建税、契税、房产税、印花税同等数额的奖励;对列入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延长奖励2年。
    
    (二)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上缴所得税同等数额的财政奖励,第6-8年给予50%的奖励。
    
    (三)投资开发区内原有工业企业的,按投资新增固定资产占总固定资产净值的比重计算相关的新增税收,享受本条(一)、(二)款优惠政策。
    
    (四)新办旅游业、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自开办之日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同等数额奖励,第6-8年给予50%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上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0%的奖励。
    
    (五)新办出口创汇企业的一般贸易出口,在享受国家现有的出口每美元补贴0.03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出口每美元由同级财政再加奖0.05元人民币。
    
    (六)投资建设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投建单位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同等数额的奖励。
    
    四、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实行"零收费",即项目建成投产前的市及市以下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工本费)全部免收,只办手续不收费。
    
    (二)新建企业,5年内,水利建设基金属市及市以下部分予以免收。
    
    (三)新建项目,水、电、暖、气开口费减半征收。
    
    五、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保证投资者在最短时间内办完全部手续。
    
    六、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供气、交通、通讯、就医、户籍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受理服务从优。
    
    七、本政策自2001年5月9日起施行。由莱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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