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开发区土地、税收和其它政策

    
    德州开发区土地政策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合同期40-70年,在出让合同期内有权出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出让期满可申请续期。
    
    土地出让价格依投资者入区时间分别予以特别优惠、优惠和适当优惠。德经开发[2001]19号
    
    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说明
    
    中国德州经济开发区自1998年3月开始建设以来,受到了国家、省、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截止目前,已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近10亿元人民币,实现了区内"八通一平",具备了国家同类开发区较高的基础设施水平,形成了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内权威部门评估,开发区内土地实际价格已升值为每亩13.5万元人民币。但为了降低入区企业投资成本,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区内经济发展,经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并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开发区内土地仍执行每亩6.8万元人民币的出让价格(含出让金),近期内不作上浮,区内配套设施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开发区财政予以补贴。
    
    德州开发区税收政策:
    
    区内企业所缴纳的流转税,2年内将地方分享部分每年年末由财政全额返还。
    
    入区经营15年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盈利,5年内予以优惠,每年由财政返还缴纳所得税额的25%。
    
    入区经营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3年以上的,除按规定享受"免二减三"外,第六年至第八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每年由财政返还征收额的25%。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完成"免二减三"后,第六年至第八年和第九年及以后年份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年末分别由财政返还所得税的50%和25%。
    
    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本区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50%;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在区内兴办的经营期15年以上的生产性内资企业(包括个体私营)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对待。实行稽征后由财政返还的办法优惠。
    
    德州开发区其它政策:
    
    起步区所有企事业项目一律免缴人防建设费、易地建设费、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城市综合开发费。免收新增用电应缴纳的电网改造费。
    
    允许企业区内注册、区外经营,享受开发区的所有优惠政策。
    
    入区经营的企业,可按照国际惯例管理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
    
    对入区投资建设项目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设施,给予优先安排。除明确规定的优惠事项外,一律按低于市内标准的5%收费。
    
    开发区设有强大的服务机构,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市级管理权限,实行封闭式管理,独立对入区项目进行审批、工商税务登记等事项,为客商提供全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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