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投资的各项规定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5、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规定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按以下规定:
    
    1、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规定
    
    经批准,外商可以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但须向审批机关出具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及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经营期限规定
    
    1、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应在合同中订立终止条款,规定企业终止的条件、终止程序以及企业清算和财产分配原则。
    
    2、按规定在合同中应约定合营期限的项目,其期限应根据项目的行业类型、投资额、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收期的长短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的,可适当放宽,其约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十年。
    
    3、从事土地开发建设并自行经营的项目,合营期限不超过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房地产开发建设后全部出售、转让的,合营期限应在开发建设并完成出售转让的合理期限内;资源勘探开发项目,期限应在批准的开采储量开采完毕的合理期限内。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