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引进,加快实施科教兴泰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主要指: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点工程项目、新兴产业等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科研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拥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约人员3在紧缺专业及应冈技术领域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中、高级职称的人员。
    
    第三条 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在我市兴办企业,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任职、兼职,聘任为科研机构的顾问或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也可以采取技术承旬技术入股、合作研究与开发、成果转让等形式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可以短期服务,也可以长期服务或在泰安定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可自由流动。公安部门要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贵办理落户、出入境手续提供便利。
    
    第五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单位,不受编制定员的限制。用人单位可根据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职称及实际工作水平,骋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特别优秀者,有关部门可为其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对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工资待遇完全放开。用人单位根据其专业水平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允许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留学人员商定。
    
    第七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科研活动,有关部门要在科研项目立项、申报、科研经费资助、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和优先支持。
    
    第八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泰兴办或收购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约优惠政策。兴办高新
    
    技术开发企业的注册资金放宽到l万美元。
    
    第九条 对通过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获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由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来泰定居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2000年底前个人购买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内的单位公有住房,仍享受房改售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将一次付款折扣的优惠提高到25%。2001年1月1日后购买此类住房,给予在成本价基础上折知25%外价格优惠。
    
    第十一条 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配偶的工作调动、就业,人事、劳动部门要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帮助推荐、落实工作单位。
    
    第十二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子女需来泰就读,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随迁约配偶、子女,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城市增容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负责我市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引进工作的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用人单位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提供信息咨询、双向选择、人事代理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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