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招商引资立项登记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减化审批手续,规范完善招商引资设立项目(企业)登记审批程序,本着方便、快捷、科学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聊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外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来聊城投资设立项目(企业),均应办理招商引资立项登记审批手续。 第三条登记审批 (一)市直企业、东昌府区有关项目及开发区、嘉明工业园、南郊工业园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登记审批 1、投资者在市外来投资者服务大厅招商部门窗口领取并填写《聊城市招商引资设立项目(企业)登记表》; 2、投资者持《聊城市招商引资设立项目(企业)登记表》及其它有关材料,在市外来投资者服务大厅其它部门窗口办理有关立项、证照手续。需联合审批的企业(项目),经联审会议同意后,投资者持《聊城市招商引资设立项目(企业)登记表》、《联审会议意见书》及其它有关材料,在市外来投资者服务大厅有关部门窗口办理证照手续。 (二)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登记审批 1、投资者在县(市、区)招商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聊城市招商引资设立项目(企业)登记表》; 2、投资者持《聊城市招商引资设立项目(企业)登记表》及其它有关材料,在县(市区)外来投资者服务大厅办理有关立项、证照手续。超越县(市区)审批权限的,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政府或部门审批。县(市、区)招商管理部门每月25日前将《聊城市招商引资设立项目(企业)登记表》报市招商局备案。 第四条投资者在申请立项登记时,应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工业、农业、非生产性及公益性投资项目应提供的证件材料: 1、申请文书或项目建议书; 2、来投资者身份证及复印件; 3、法人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当地工商部门公章。 (二)设立公司或租赁经营应提供的证件材料: 1、申请文书或项目建议书; 2、名称预约通知单; 3、经营场所; 4、外来投资者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当地工商部门公章; 5、办理分支机构需提供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和法人委托书。 (三)外商(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应提供的证件材料: 1、项目建议书,涉及进口设备的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名称预约通知单; 3、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属个人投资的外方护照复印件; 4、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的申请表和章程。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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