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的除外。养子女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