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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及其相应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房屋所有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房屋所有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是由一定的社会所有制形式决定并由统治阶级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加以制定或认可的。其内容由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构成。占有权是指对房屋的实际控制的权利。所有权人行使占有权的方式主要有:占有权可由房屋所有人行使,也可由非房屋所有人依法行使。所有人及其家属自住自用,这是独立的占有;让非所有人占有,如将房屋租赁或出借于他人占有,也可是国家征用而占有。而且,有时占有与所有权的分离对所有权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如房屋出租,通过租赁合同所有权人将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能转让给非房屋所有人来行使。这时,所有权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所有权,反而正是所有权的体现。使用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的事实上的利用的权利。房屋所有人通过对房屋的使用,以满足自己生产或生活的需要,房屋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得妨碍房屋所有人行使这一权利。使用权一般由房屋所有人来行使,但非所有人行使使用权的现象也经常发生。例如房屋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取得承租房屋的使用权。房屋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所有权。收益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在房屋上取得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出租房屋而享有的收取租金的权利。处分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房屋进行处置的权利。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指房屋的直接消耗,后者指依法将房屋转让。处分权是房屋所有人的重要权能,如出卖、拆除、交换、赠与、抵押等。因为,占有、收益、使用一般不涉及所有权的归属,而处分则直接触及所有权归属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问题,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由所有人行使处分权。但非所有人有时也能行使,如抵押权人在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有权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进行处分。房屋所有权的四项权利都可以根据房屋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与房屋所有人发生分离。通过这种分离,所有权人能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这种分离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人因此而丧失所有权,而正是房屋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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