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五条规定:“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