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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何部们办理中国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五条规定:“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