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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对华侨国籍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我国政府为了促进和发展同有华侨居住的国家的友好关系,为了正确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华侨国籍问题,一向不赞成华侨具有双重国籍,主张积极予以解决。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2)我国政府赞成和鼓励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居住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一部分人虽然成为外国公民,但同中国公民仍然是亲戚关系。
    (3)对保留中国国籍的华侨,中国政府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同时要求他们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同所在国人民友好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