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华侨农场鼓励外资、民资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工业用地优惠    
              1、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外资、民资在镇府的开发区兴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项目,免收土地垦复金,耕地占用 
                税、农业税、契税和土地出让金10-50年。  
               
              2、开发区外镇属的水田、鱼塘等用地每亩不超过1.5万元,岗地旱地每亩不超过3000元。   
              2、场属的水田、鱼塘、园地每平方米不超过22.5元 (即每亩最高不超过15000元)   
              3、岗地、旱地每平方米不超过4元(即每亩不超过 2700元)。   
              4、林地每平方米不超过5元(即每亩不超过3500元)。工业用地使用所限最高为50年,所受让的土地,从土地出让  
                合同签定之曰:起半年进行投资开发,逾期由我场收回土地使用权。如该土地进行转让要按有关规定补收土地 
                出让金和各项税费。    
              二、水电通讯、基建和其他收费优惠    
               
              1、工业用水免收增容费、用水收费每立方米不超过1元;   
              2、工业用电免收增容费。    
              3、对电工资质合格的企业,可允许其自行安装设计厂内低压用电线路,并由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提供供电。    
              4、用电优惠:  
              ┌──────┬─────┐        ┌─────────┬─────┐ 
              │ 用电分类  │收费标准 │        │ 用电分类     │收费标准 │ 
              ├──────┼─────┤        ├─┬─┬─────┼─────┤ 
              │ 非工业、普 │ 0.814  │        │ │ │按变压  │ 9.00  │ 
              │ 通工业用电 │     │        │ │基│器容量  │     │ 
              ├──────┼─────┤        │ │本│(元/KVA) │     │ 
              │ 省指定优惠 │ 0.602  │        │ │电│     │     │ 
              │普通工业用电│     │        │ │ ├─────┼─────┤ 
              ├──────┼─────┤        │大│价│按最大  │     │ 
              │本市指定新建│ 0.698  │        │工│ │ 需量  │     │ 
              │普通工业用电│     │        │业│ │(元/KW) │13.50  │  
              ├──────┼─────┤        │用│ │     │     │ 
              │ 商业用电  │ 1.075  │        │ ├─┴─────┼─────┤ 
              ├──────┼─────┤        │电│ 电量电价  │ 0.699  │ 
              │城镇住宅用电│ 0.704  │        │ ├───────┼─────┤ 
              ├──────┼─────┤        │ │ 省指定企业  │ 0.524  │ 
              │ 农村住宅  │ 0.607  │        │ │ 电量电价   │     │ 
              │ 用电总表  │     │        │ ├───────┼─────┤ 
              ├──────┼─────┤        │ │本市指定新建 │     │ 
              │稻田排灌用电│ 0.354  │        │ │企业电量电价 │ 0.585 │ 
              └──────┴─────┘        └─┴───────┴─────┘    5、建筑工程报建费除上缴部分外,其余免征;其余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非服务性质的从投产年度起免收两年, 
                 
                  两年后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征收。  
                 
                6、减半征收使用临时工调配费、减半征收使用临时工暂住证费。  
                 
                7、对新办企业免收排污费。  
                 
                三、税收优惠  
                 
                1、经营10年以上的生产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的所 
                  得税。  
                 
                2、被国家、省、江门市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除分别享受国家、省、江门市有关优惠政策外, 我 
                  场实行优惠措施支持发展高新技术。  
                 
                3、产品出口的生产性企业,在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70%以上 
                  的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四、工商优惠  
                 
                1、对前来注册登记的工商企业,资料齐全的即到即办:对非特殊行业,先登记并申领营业执照后补办有关手续资 
                  料。  
                 
                2、工商企业白领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一律免交工商行政管理费,以后视经营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减免。  
                 
                五、服务优惠  
                 
                1、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窗口一条龙”服务,由立项、用地、项目报批,报建以及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进行全方 
                  位服务。  
                 
                2、对投资的大项目,作个案处理,特事特办,市政府给予特别优惠。 
                 
                3、市规定积极支持场营造宽松和谐的投资环境,各有关部门对我场多支持、少干预、多服务、少制约,为我场经 
                  济建设开绿灯。 
                 
                4、对招商引资有功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5、本规定由合成华侨农场企业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公布之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