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引荐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引荐外商或外资,每个项目或每笔资金只确认一个引荐主体。即不论引荐一个项目或一笔资金的全过程中有多少人和多少单位出力,奖励部门只确认一个引荐主体,进行一次性奖励。获奖励者应根据引荐贡献大小来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条 凡引荐外商、外资项目的资金已到位,对直接引荐人给予如下奖励:
(一)引荐国内外投资商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租赁厂房设备及外经济协作项目等,按投资实际投入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资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引荐国内外投资商以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投入的,按有关规定作价计算投资金额。
(二)引荐国内外银行贷款和各种融资渠道到华侨区新办项目的建设资金(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使用期3年以内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以内给予奖励;,使用期3年(不含3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以内给予奖励;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使用单位能承受的华侨区外资金,按0.5%以内给予奖励,无偿使用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
(三)引荐投资商到华侨区兴办独资项目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第三条 引荐外商、外资项目的人员、须与项目承办单位的中方企业签订引荐协议书。引荐外商独资项目的,须与华侨区招商局签订引荐协议书。协议书应规定双方责任、支付奖金的数额和方法,报华侨区财政局备案。引荐协议书作为界定直接引荐人(奖励对象)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 奖金的来源渠道: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补偿贸易项目的,奖金由实施项目的中方企业支付;兴办外资独资经营企业的奖金由华侨区管理委员会从奖励基金中支付;兴办加工装配项目的,奖金从中方企业获得的加工费收入中支付;文教卫生公益项目的奖金由华侨区财政支付;租厂房、设施的,奖金由收益单位从获取的租金中支付。利用国内外银行贷款和其他融资渠道引荐的奖金,奖金由使用单位支付。
奖金支付办法:项目承办单位的中方企业,华侨区管理委员会应按到位奖金额一次性或分期向直接引荐人计发奖金。如外商投资资金分期到位的,每期奖金支付可按上述办法计算发放。外商实际到位资金须经华侨区管理委员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验资部门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以华侨区管理委员会审核为准。奖金均用人民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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