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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投资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商在华侨区投资兴办的企业,税收方面,在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享受以下华侨区特殊的优惠政策:
  (一)对在华侨区内的国家鼓励类企业、自治区六个重点产业的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免征,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止,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原在华侨区内的国家鼓励类企业、自治区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止,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以上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免征3年房产税。
  (二)在华侨区内新办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办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商在华侨区投资建设规模较大的生产性企业,在批准还贷期内,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和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农业特产税,可由企业向华侨区管委会申请财政扶持款,专项用于项目还贷。
  (四)凡进入华侨区新办的生产性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性质,经批准可以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属于华侨区征收的行政规费并免收水电增容费。
  (五)投资商租赁华侨区标准厂房新办的企业,租金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
  第二条 对国家级的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由南宁市一次性补助一定奖金;对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可由当地财政补助研究启动经费10万元。
  第三条 对国家鼓励类企业、自治区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鼓励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年综合折旧率最高可达40%。
  第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计入成本,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在今后2-3年内分摊列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提取技术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投资商兴办的企业可根据项目的性质,采取出让、划拨、租赁、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经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租期最长为30年。租赁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签订下一轮租赁合同。
  (二)投资商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原有建设用地可按土地综合评估优惠价40%-50%出让;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出让价的10%。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土地所有权者还可以通过土地评估后采用土地入股的办法合作兴办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法定有效期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第六条 国外投资企业在国内所获人民币利润,凭企业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协议书在纳税后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后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可作再投资的资本,享受国外新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 投资商有明确意向投资的项目,优先纳入华侨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在建设定点、征地、拆迁、水电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华侨投资区淀粉厂



印尼村



那油风景区揽胜



华侨投资区糖厂厂貌
 

 

     

 
 
联系人:曾繁耀  
        电话:(0771)6301333

 地址:广西南宁市武鸣华侨农场   邮编:5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