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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营造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良好环境,放宽从业人员注册条件。
  1、鼓励华侨区内外农民、城镇待业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离职出来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富余、下岗、失业职工在华侨区从事个体经济,开办个体私营企业。对华侨区工商企业下岗职工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给予办理下岗,失业职工持下岗证、失业证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相关部门登记备案,领取营业执照后,可免交一年的管理费。
  2、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华侨区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支持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兼并、承包、联合、租赁、收购、托管国有、集体企业。对兼并华侨区所属亏损企业全班产权的,对其兼并前发生的亏损,经税务部门审核可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但原已弥补的,要扣除兼并前已弥补的年限)。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符合华侨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取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3、简化办证、办照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必备许可证外,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交经营场所证明、身份证明;私营企业提交企业章程,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提交验资报告,经营场所证明及股东身份证明,即可登记注册,其余证件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前提条件。在申报材料齐全的前提下,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的审批手续,对未获批准的项目必须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报单位。
  第二条 实行激励政策,优惠计征税费。
  1、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并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都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不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和不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户,实行定期定额征税,除季节性经营外,定期定额户的核定期可分为每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
  2、新办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旅游业的私营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从事旅游服务业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10%未达到30%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年。
  4、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华侨区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含60%,下同)的,经华侨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华侨区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不到60%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华侨区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10%以上不足30%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年。
  5、对从事个体经济的下岗职工以及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收工本费,不收公告费,在收取个体管理费时实行"免一减二减三",即第一年免收个体管理费,第二年减半征收个体管理费,第三年减30%征收个体管理费。
  6、对安排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占工人总数50%以上的私营企业以及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经营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一减二减三"的优惠政策。
  7、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两年平均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或人民币4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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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曾繁耀  
        电话:(0771)630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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