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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优惠政策]
  一、人才引进政策措施
  (一)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专业人员,一律放开引进和接收:
  1、华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人员;
  2、华侨区新技术、支柱产业、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大专毕业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创新能力,特殊贡献和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二)进一步放宽人才引进的政策
  1、引进的各类人才在南宁华侨华侨区单位工作,并签订服务(聘用)合同且有固定住所,可凭市人事局介绍信向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合同(聘用)期满,本人不需续聘者转户的,一律给予方便。
  2、国家重点院校的大学本科并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愿来华侨区工作的,若暂时无接收单位,可以由本人向华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人事代理和代办落户手续。
  3、引进人才可采取单独调入和先借后调的办法办理。
  4、对来华侨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其配偶可通过劳动力市场方式推荐就业,也可以由劳动部门进行协调,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随迁落户手续。
  5、华侨区下属的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的聘任不受名额比例限制。
  6、对暂时不能正常调动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特聘工作的方式先聘用到岗工作,对其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可恢复原待遇和享受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7、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引进的各类专业人才,其职称评审、社会养老保险等各种手续由用人单位或华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8、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其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并可参照市场薪资行情实行年薪制或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9、进华侨区工作并签订三年(含三年)以上服务合同的高级专家或携带经有部级以上鉴定的先进技术项目的科技人员,一次性给予安家费5万元;进华侨区工作五年(含五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一次性给予补贴3万元;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引进人员的安家费补贴由财政支付,其他单位引进人员的安家费补贴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参照执行。
  (三)智力引进的政策
  加快人才智力引进步伐,吸引和积聚各类优秀人才,特别是高素质的创新、创业型人才到华侨区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公关、教学、科研、开发、经营等工作。上述人员在华侨区工作其间,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依法参加华侨区的各种评比、奖励活动,并在申请科研经费资助、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华侨区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待遇。
  2、可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参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评审。
  3、因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在华侨区申报出国(境)手续。
  4、兼职、聘用的人员工资报酬,可根据其所聘任职务和本人专业水平,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二、培养优秀人才政策措施
  (一)重点培养对象:
  1、懂经济、会管理并具有现代知识,德才兼备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
  2、华侨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华侨区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急需的科技人才;
  4、企业高层次管理人才;
  5、熟悉国际国内规范的高素质的经济、贸易、法律、金融类的专业人才;
  6、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各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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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曾繁耀  
        电话:(0771)6301333

 地址:广西南宁市武鸣华侨农场   邮编:5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