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企违约“跳槽”是否要赔偿?
2009年04月21日 14:12
问:说实话,我的劳动合同还没有满期,但我看现在的公司有点靠不住,就找了新的工作。不用说,这是我违约了。那么,我需要向公司作出赔偿吗?
答:在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由于找到其他工作等原因而辞职的情况并不少见。雇主不得事先规定劳动者如果违反合同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费,也不得事先要求劳动者同意支付赔偿费(日本《劳动基准法》第16条规定“雇主不得签订规定有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时的违约罚款金额,或损失赔偿金额的合同”)。即在劳动合同中不得制定诸如“在合同期间内辞职属违反合同,需支付3个月工资”这样的条款。
如果签订的是有期合同而又没有不得已的理由而辞职的情况、或虽然签订的是没有期限的合同,但没有预先于两个星期之前通知雇主而辞职的情况,雇主确实因此而蒙受损失时,可以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但是,即使在这种场合,也不能从工资中直接扣除赔偿金,否则即违反了要向劳动者支付全额工资的原则(日本《劳动基准法》第24条)。(来源:日本新华侨报)
【编辑:王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