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往往会写上一句“趁我现在神志清楚,特立以下遗嘱”,以证明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遗嘱内容完全是自愿所表述,而非受人胁迫所致。
但有的人常常将“神志清楚”写成“神智清楚”,一字之差,不可不辨。
法律上说的“神志清楚”,主要是指医学、生理意义上的“神志”。据《说文》记载:“神,天神,引出万物者也”,神,本是一种超自然体,后来引申为精神、心神、神魂等,回归到医学意义的本位上。
《墨子·所染》篇云:“不能为君者伤形费神,愁心劳意”;《荀子·天论》也云:“形具而神生”,杨倞注:“神谓精魂”;司马迁的《太史公自序》更是将神解释为“与生俱来”的物质性东西:“凡人所生者神也,所托者形也;神大用则竭,形大用则敝,形神离则死”。而《说文》对“志”的解释是:“志,意也,从心之声”。在心气和才力这个人的生理功能意义上,志力、志心是可作此说明的。清人陆以湉在《冷庐杂识·却老要诀》中说:“孟诜年虽晚暮,志力如壮”;《灵枢经天年》一篇云:“六十岁,心气始衰,苦忧悲,血气懈惰,故好卧”。从这个意义上说“神志清楚”,就是我们立遗嘱时讲的本意。
而“智”字则没有生物、医学意义上的那种知觉、精神上的功能解释。《老子》说“绝圣弃智,民利百倍”,主要解释为智慧、聪明;它后来解释为计谋、策略、知识,或作名词,为有智慧的人,所以在古代汉语中虽然也有“神智”这个词,但也是落脚在智慧、才能的意义上,如陶潜《感士不遇赋》:“禀神智以藏照,秉三五而垂名”,“神智”与三才五常一样,是一种蕴藏智力的前提。北齐的刘昼在《新论·知人》中说:“鉴其神智,识其才能,可谓知人也”,这里的“神智”也是与“才能”并列的。而法律上的订立遗嘱的行为,不是以智谋、才能为前提条件,而是以思维功能上的健全为先决条件,只要自主,知道自己表达的完整意思为要件。所以“神智”这一条件对于立遗嘱者来说,是不重要的。而且,智慧只有大小之分,而谈不上清楚不清楚。(顾云卿)